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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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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英語:
Company
),是指由
股?
投?,依法註冊設立,從事
生?
、
貿易
或提供
服務
的一種商業組織,具備
法人
資格,稱?XX
無限公司
、XX
有限公司
、XX
股?有限公司
。
獨資
及
合?
事業不具備法人資格,不可稱?公司,稱?XX行、XX號、XX店、XX?、XX館、XX企業社、XX實業社、XX工作室、XX工作坊等。公司和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營利事業統稱?公司行號。
「company」的各地常用譯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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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陸
|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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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
|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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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
|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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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 ?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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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
| 會社(會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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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
| Cong ty (公司)
|
---|
語源
[
??
]
「
公司
」一詞最早見於中文文獻的,?1684年
福建總督
王國安
上奏
康熙
皇帝,報告其在廈門?押了
明鄭
政權的兩?大船,內載「公司貨物」
[1]
。有指公司一詞可能??明時期活躍於中國東南沿海至
南洋
的武裝海商(
明朝海盜
)或前往
台灣
務工的
漢人
在與
荷??印度公司
接觸時?譯其名稱中的
荷文
法文
共通詞Compagnie而來,其
前綴
「Com-」?公共之意,?傳入??(
福建
和
廣東
)。但此處所載之「公司」, 是否指稱某商業組織,抑或?公共、共有之意,?不?楚。?外,同時期的
印尼
華僑亦曾以「公班衙」音譯Compagnie,同時巧妙地
意譯
了荷蘭東印度公司兼具
殖民地
政府的特殊身分。
公司一詞的起源亦可能與明末?初??"下南洋"以及民間
?密結社
有關。當時從??地區移民至印尼西
婆羅洲
?掘金?及錫?謀生的
華僑
達七萬多人,分?二十幾個集團,而這些集團的領袖多?
洪門
(?天地會)子弟。由於華僑與荷蘭東印度公司之間存在衝突,各集團?了統籌對荷蘭東印度公司的交涉,成立了許多名?“公司”的組織。初期最有影響力的是廣東梅縣人吳元盛組織的“聚勝公司”;1770年,同樣來自廣東梅縣的
客家人
羅芳伯
在
婆羅洲
創建了「
蘭芳公司
」;1820年代,
潮州
人
陳開順
在
柔佛州
的洪門組織亦使用「
義興公司
」這一名稱,?有在
英國
殖民當局登記註冊。
太平天國
時期(1851-1864年),
上海
的
小刀會
(洪門的支流)對外也自稱義興公司。不過,這些「公司」?非?正意義上的商業組織,組織型態更接近
?會
,作用類似同?會、互助會,辦公處所也像是會館,領袖位置則以推?、
禪讓
或
民主選?
的形式傳承。
而在
19世紀
初,
漢語
中開始在商業組織意義上使用「公司」一詞。
鴉片戰爭
後,
魏源
《
海國圖志
》已寫道:「西洋互市廣東者十餘國,皆散商無公司,惟英吉利有之。公司者,數十商輳資營運,出則通力合作,歸則計本均分,其局大而聯。」
公司法
[
??
]
中華民國法例
[
??
]
中華民國
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國民政府
制定公布全文233條;?自民國二十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香港法例
[
??
]
中?人民共和?法例
[
??
]
中?人民共和?
依?行《
中?人民共和?民法典
》第三章:
法人
。
根据?行《
中?人民共和?公司法
》,公司主要形式?
有限?任公司
和
股?有限公司
,投?者可受到有限?任保?。
分類
[
??
]
法律上之分類
[
??
]
中華民國
[
??
]
- 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償責任之公司。
- 有限公司:指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 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就其出資額?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 股?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股?;股東就其所認股?,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
[
??
]
- 有限責任公司:指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 股?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股?;股東就其所認股?,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在中國大陸,?似中?民?台?地?无限公司的企?不??公司,不受中?人民共和?公司法保?,而是???人??企?或合?企?。合?企?的??形式?似中?民?台?地?的无限公司。
香港
[
??
]
根據香港公司法例,公司組成可分?以下類別:
[2]
- 公?股?有限公司
- 私人股?有限公司
- 有股本的公?無限公司
- 有股本的私人無限公司
- 無股本的擔保有限公司
信用上之分類
[
??
]
中華民國
[
??
]
- 人合公司:凡公司之經濟活動,著重在股東之個人條件者,?人合公司。此種公司,其信用基礎在人(股東),公司能否獲得債權人之信用,不在公司財?之多寡,須視股東個人之信用如何而定,此種公司以
無限公司
?代表。其特徵如下:
- 合?性濃
- 股東地位移轉困難
- 企業所有與企業經營合一
- 資合公司:凡公司之經營活動,著重於公司財?數額,而不注重股東個人條件者,?資合公司。此類公司,其信用全在公司之財?,公司債權人所恃以安心而與之交易者,唯在公司有雄厚之財?,至於股東之有無信用,公司債權人?置之不問。資合公司以
股?有限公司
?代表。按股?有限公司系以聚集多數人之資金,形成大資本而從事於大規模企業經營?目的。因此,股東人數?多,股東個人條件與公司之成立及存續無關,公司猶如專以財?構成之非個人團體,公司債權人與公司?交易時,所注重者非公司股東信用之有無,而系公司財?之多寡。其特徵如下:
- 法人性濃
- 股東地位移轉容易
- 企業所有與企業經營分離
- 人合與資合公司兼具:凡公司之經營活動,?兼有人合與資合之特性,此以
兩合公司
?代表。兩合公司以無限責任股東及有限責任股東組成,無限責任股東?倚賴股東之個人條件(人合),而有限責任股東則僅就出資額負擔責任(資合)。已立法通過?未正式施行的
有限合?
也有類似的性質。
香港
[
??
]
有限公司 (Limited Company)
[
??
]
在香港註冊成立的
有限公司
均受
香港法例
第622章公司條例管制。根據公司條例,所有在香港成立的有限公司均需向公司註冊處呈報公司詳細資料,以供公?人士?閱。而公司章程是一間公司的主要法律文件,說明公司的權力和內部的規則。這些文件需於公司成立前提交到
公司註冊處
(CR)進行審批。於審批核准後,公司註冊署會發出「公司成立證明書(CI)」,待CI發出後,有限公司才正式註冊成立。
成立有限公司是一件嚴謹、專業及文件繁複的事情。
有限公司的「有限」是指「Limited Liability」(有限
負債
)。雖然負債可以
?盤
解決,但已投資的資源則無法取回。
無論是成立全新或現成有限公司,都可享有以下多方面的好處:
- 成立優點
- 有限公司可享有永久延續性,可世代經營。
- 股東
私人債務,不會牽涉入有限公司持有之物業及財?。
- 有限公司有法定文件,保障各股東(投資者)之權益,因此容易集合資金。
- 成立有限公司後,中國、台灣及外國人士向
入境事務處
申請到香港的商務
簽證
會獲優先考慮。
- 有限公司有限債務,經營生意上風險,一?不會牽連股東私人之物業與財?。
- 有限公司名稱有法例保障,因此不會有完全相同名稱,在生意往來時不會被假冒、訛騙,招至嚴重損失。
- 以有限公司經營業務,能給與客戶、銀行家、供應商,一個良好之印象,令信心倍增,有助業務發展。
- 稅務優惠
- 董事(東主)及其配偶之薪金可作?支出?除。
- 以有限公司營業,海外來源之營利是無需?付
利得稅
。
- 利用有限公司轉讓樓宇,可省回大筆之利得稅、
印花稅
及律師費。
- 利得稅的稅率是16.5%(?除全部經營費用,純利潤),幾乎是全球最低。
- 可全數?除支出如樓宇和汽車之
分期供款
利息,及可享有
固定資?
之
折舊
免稅額
。
- 投資中國經商人士,利用有限公司簽訂中外合資協議,海外之盈利可豁免香港之利得稅。
公司?冊
[
??
]
所有人都可以上網?核有限公司的股東及董事資料,
政府線上?冊
。
??
[
??
]
相??呼
[
??
]
?考文?
[
??
]
- ^
「冊開公司貨物:
鉛
貳萬陸千肆百捌拾斤,
蘇木
壹拾貳萬斤、
錫
肆萬斤」;「開明公司貨物:
乳香
壹千玖百斤」
- ^
香港公司法例 第三章
.
[
2017-08-21
]
. (原始?容
存?
于2019-05-02).
外部連結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