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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邊停戰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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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約時報1918年11月11日首頁關於康邊停戰協定的報導

康邊停戰協定 (法語: Armistice de 1918 ;德語: Waffenstillstand von Compiegne (1918) ),又譯 貢皮厄內停戰協定 貢皮厄內森林停戰協定 康白尼停戰協定 ,是標誌 第一次世界大戰 結束的協定,由協約國代表, 法蘭西第三共和國 元帥 福煦 德意志帝國 看守政府代表 馬?亞斯·埃茨貝格爾 於1918年11月11日在 法國 巴黎 北面 瓦?省 貢皮厄內 (舊譯「康邊」)附近森林裡一節火車車廂( 東方快車 第2419號車廂)中簽定。

談判過程 [ 編輯 ]

停戰協定於11月11日早上5時達成協議,定於 巴黎 時間早上11時正式生效,所以也被稱?「第11個月的第11天的第11個小時」協定。

當時在 德意志帝國 發生 十一月革命 後,首都 柏林 慕尼黑 等地亦?將發生革命,德皇被逼退位。德軍統帥 興登堡 急於求和,11月7日,他發電報要求和 福煦 元帥會見。

德國代表團乘坐5輛汽車穿越戰線,用了10個小時才通過了戰爭造成的荒蕪人煙的法國北部地帶,到達康邊附近,福煦元帥火車所在的秘密地點。

經過三天的談判,福煦只出現了兩次,第一次是接見他們,第二次是最後簽字。談判過程中德國被迫接受苛刻的條件,幾乎沒有?旋的餘地,只是糾正幾個條款,例如銷?潛艇的數量,德國根本沒有那?多的潛艇等。10日,他們從 巴黎 報紙上得知德國皇帝 威廉二世 已經退位。埃茨貝格爾原來還想拖延時間,經過和興登堡電報往來,在德國主要大城市?將發生起義的情況下,於11日達成協議。簽字儀式只用了5:12到5:20之間的8分鐘。德國代表只是形式上對如此嚴酷的條款表示了抗議。福煦則用前德國首相 ?斯麥 的「戰爭就是戰爭」,回敬了德國代表。該語是1871年 法國 代表向德國抗議 法蘭克福條約 條款太嚴酷時,當時?斯麥作? 普法戰爭 的勝利者的回答。

協定內容 [ 編輯 ]

一、西線軍事條款 [ 編輯 ]

  • 第一條,協定簽字6小時後在陸地和空中停火。
  • 第二條,立?撤離所有被侵略的國家: 比利時 法國 ?領區、 普法戰爭 前屬法國的 亞爾薩斯 - 洛林 盧森堡 。協定簽字後14天內撤完,任何在規定時間內沒有撤出規定地區的德國軍人將成?戰?。協約國的軍隊將同時占領上述地區。撤離和占領都要依據附件規定進行。
  • 第三條,在對上述國家居民人口統計(包括人質、被審判或判決的)結束15天內,立?開始賠償工作。
  • 第四條,德國軍隊要將完好的下列武器在原地交給協約國軍隊,包括5千門?(2,500門重?、2,500門野?),25,000挺機關槍,3,000門迫擊?,1,700架飛機。詳細狀態要依照附件1的陳述。
  • 第五條,德軍從全部 萊茵河 左岸撤出,由當地軍隊負責管理。這些地區由協約國軍隊占領。?占領跨越萊茵河重要關要和橋梁,這些渡口向右岸輻射30公里也由占領軍管理。萊茵河右岸沿與河流?行10公里以內,從 荷蘭 邊界到 瑞士 邊界?中立區。德軍撤離萊茵河地區(包括左岸和右岸)在16天內完成,在協定簽字後一共31天要完成全部撤離和占領工作。詳細情況要依據附件1。
  • 第六條,軍隊撤離時不得撤離當地居民,不得傷害當地居民的人身和財?,不得起訴和處理任何在協定簽字以前參與戰爭行?的人,不得因其任何破壞行?而受到監禁。任何軍用物資包括食品、軍械和設備都得完好地移交,在撤離期間不得移動這些軍用物資。所有民用的食品貯備、牲畜等要保留在原地,工業設施不得受到任何損壞,人員不得更換。
  • 第七條,公路和其他交通通訊設施不得受到損壞,包括鐵路、航道、公路、橋梁、電報、電話等。所有軍用和民用雇員要留在原地。5千輛機車和150,000輛火車車廂要保持完好,和所有必須的配件、燃料要在附件2規定的時間內移交,總體不得超過31天。同時移交5,000輛完好的?車;亞爾薩斯-洛林的鐵路,包括戰前的人員和設備;萊茵河左岸鐵路運營必須的材料設備要保留在原地,左岸的鐵路運行所需的設備和材料要由德國方面負責提供和維修。所有被德國?獲的協約國船隻要全部交還。細節由附件2規定。
  • 第八條,在協定簽字後48小時內,德國指揮官負責?除所有的地雷、延時爆炸物,??除所有有過的破壞(如對水井和泉水投毒或?染等)以及所有報復性的不良後果。
  • 第九條,協約國軍隊在占領地上有根據規定徵用的權力,占領萊茵河左岸的軍隊(不包括亞爾薩斯-洛林)費用由德國政府負責。
  • 第十條,立?無條件的遣返所有協約國戰?,包括已經審判判決的,協約國將依據他們的意願決定其遣返去向。以前交換戰?的協定,包括1918年7月的修訂案作廢。但在 荷蘭 瑞士 的德國戰?繼續依舊遣返,全部遣返要等初步達到和平後再正規化。
  • 第十一條,無法移動的傷病員可以繼續留在原地由德國方面出人和醫藥照管。

二、東線安排 [ 編輯 ]

  • 第十二條,所有德國軍隊要從奧匈帝國、 羅馬尼亞 鄂圖曼帝國 立?撤出,撤回到1914年8月1日以前的德國邊界。所有德國軍隊也要從戰前屬於 俄羅斯帝國 的領土撤出,撤離的時間由協約國根據俄羅斯國內形勢決定。
  • 第十三條,德國軍隊要立?開始從俄國撤離,所有目前在俄國領土的德國?師、囚犯、文職和軍方代理也要招回。
  • 第十四條,德國軍隊要停止所有自從1914年8月1日開始的,在俄國和羅馬尼亞?德國需要所進行的徵用和攫取。
  • 第十五條,廢除分別和羅馬尼亞及俄羅斯簽署的 布加勒斯特和約 布列斯特-立陶夫斯克條約
  • 第十六條,協約國可以通過 但澤 維斯瓦 自由進入東線德軍撤出的領土,?當地居民提供物資和維持秩序。

三、關於非洲 [ 編輯 ]

四、通則 [ 編輯 ]

  • 第十八條,在最長一個月期間內,無條件遣返屬於協約國和?盟友的,除了第三條統計之外的所有居民,包括被審判和判刑的人質。
  • 第十九條,下列活動需要賠償:恢復被損壞的。停戰協定生效期間,敵方不得運走任何公共設施,作?協約國恢復損失的抵押。立?修復的賠償,要存入 比利時 國家銀行。所有被侵略國家的文件、硬幣、紙幣、 證券 、股票以及發行這些股票的工廠都要立?歸還。被德國掠奪的 俄羅斯 羅馬尼亞 出?的 黃金 ,也要歸還,在和平協定簽定前,交由協約國保管。

五、海洋條款 [ 編輯 ]

  • 第二十條,立?停止海上對抗,所有德國船隻的方位和動作要提供給協約國,所有領水必須允許協約國及其盟友的軍艦及商用船隻自由航行。
  • 第二十一條,所有協約國及其盟友的海軍和商船在德國手中的?虜要無條件的交還。
  • 第二十二條,要將目前存在的所有潛艇(包括潛艇母艦、布雷潛艇),以及所有彈藥、設備交給協約國和美國,交到協約國和美國指定的港口。不能航行的要解除武裝和人員,交由協約國和美國監管。可以航行的要?早通過無線電指令離開德國港口到指定移交的港口。這條規定在協定簽字14天內開始執行。
  • 第二十三條,被協約國和美國指定的德國水面戰艦要立?解除武裝,前往中立國港口或協約國與美國指定的港口,?接受協約國或美國的監管,艦隻上只留下必要的維護人員。指定的戰艦包括:6?巡洋艦、10?戰艦、8?輕巡洋艦(包括2?布雷艦)、50?最先進的驅逐艦。所有其他戰艦(包括河道艦隻)集中到協約國和美國指定的德國軍港,解除武裝?受到協約國和美國監管。所有輔助艦隻的武器要放到岸上,所有上述指定的艦隻要在協定簽字後7日內離開德國港口,將通過無線電指定目的地。
  • 第二十四條,協約國和美國有權?除德國水域以外由德國設置的所有水雷和障?物,德國要給出?們的方位。
  • 第二十五條,協約國及其盟友的軍艦和商船有自由出入 波羅的海 的權力。?了保證其權力,協約國和美國要占領所有在從?特加特海峽進入波羅的海通路上德國設置的要塞、?位和防禦設施,?除所有的水雷和障?物,德國要給出?們的方位。
  • 第二十六條,目前已有的協約國及其盟友的封鎖維持不變,任何在海上發現的德國商船都會被依法?留。協約國和美國將考慮在停戰期間給予德國必要的補給。
  • 第二十七條,所有德國海軍飛機要集中到協約國和美國指定的德國基地中,不允許再起飛。
  • 第二十八條,在德軍撤出 比利時 的海防和港口時,所有港口運輸設施,所有商船、拖船、照明設施、海上飛行設施、材料和設備、武器以及所有儲存物資必須留在原地。
  • 第二十九條,在德軍撤出 黑海 港口時,所有被德國?獲的 俄羅斯 軍艦等物資,一律要交給協約國和美國,所有被?獲的中立國船隻要釋放,所有軍事用品、港口物資以及第二十八條列出的物資要交還。
  • 第三十條,所有被德國?獲的協約國及其盟友的商船,要無條件地送還到協約國和美國指定的港口。
  • 第三十一條,在撤退、投降和恢復戰前狀態的過程中,不允許對船隻和物資有任何破壞。
  • 第三十二條,德國政府要通知所有的中立國政府,尤其是 ?威 瑞典 丹麥 荷蘭 政府,立?取消一切對他們船隻和協約國及其盟友貿易往來、出口造船材料的限制,不管這種限制是來自德國政府或私人企業,還是作?一種特許的交換。
  • 第三十三條,在停戰協定簽字後,不允許任何德國商船改換中立國旗幟。

六、停戰期限 [ 編輯 ]

  • 第三十四條,停戰期限?30天,如果需要可以延長。在此期間,如果條款沒有得到履行,可以由簽字任一方宣布協定作廢,宣布作廢要提前48小時通知。但第三條和第十八條如果沒有在規定期間完成,將不預先通知條約?作廢。?了保證協定能?有效地執行,設立一個國際停戰委員會,委員會由協約國最高軍事長官負責。

七、生效期限 [ 編輯 ]

  • 第三十五條,德國應該在72小時內決定是否接受這個停戰協定。

參考文獻 [ 編輯 ]

外部連結 [ 編輯 ]

參見 [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