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82年憲法法令
》(英語:Constitution Act, 1982)是
加拿大憲法
的一部分。該法令是加拿大憲法本國化的重要部分,對《1867年英屬北美法令》作出了多項修訂,包括將其更名?《
1867年憲法法令
》。《1982年憲法法令》包含《
加拿大權利與自由憲章
》,以保障
加拿大原住民
的權利,?訂定之後修訂憲法的程序。
背景及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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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
1931年西敏法規
》之後,
加拿大
允許
英國國會
保留修訂加拿大憲法的權力。1981年,在就新的修正案達成實質性協議後,
加拿大國會
要求英國國會放棄修正加拿大憲法的權力。1982年3月,英國國會頒布了《
1982年加拿大法令
》,確認了加拿大憲法的本國化,?將修訂加拿大憲法的權力移交予加拿大。
[1]
1982年4月17日,
加拿大女皇
伊莉莎白二世
和
加拿大總理
皮耶·杜魯道
,以及
加拿大司法部長
?·克瑞?
和
加拿大註冊總署署長
安德烈·烏埃萊
簽署了使《1982年憲法法令》生效的文告。
[2]
[3]
該文告確認加拿大已正式對其憲法行使權力,這是加拿大實現其
主權
完全本國化的最後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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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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