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憲法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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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憲法法令 》(英語:Constitution Act, 1982)是 加拿大憲法 的一部分。該法令是加拿大憲法本國化的重要部分,對《1867年英屬北美法令》作出了多項修訂,包括將其更名?《 1867年憲法法令 》。《1982年憲法法令》包含《 加拿大權利與自由憲章 》,以保障 加拿大原住民 的權利,?訂定之後修訂憲法的程序。

背景及過程 [ ?? ]

在《 1931年西敏法規 》之後, 加拿大 允許 英國國會 保留修訂加拿大憲法的權力。1981年,在就新的修正案達成實質性協議後, 加拿大國會 要求英國國會放棄修正加拿大憲法的權力。1982年3月,英國國會頒布了《 1982年加拿大法令 》,確認了加拿大憲法的本國化,?將修訂加拿大憲法的權力移交予加拿大。 [1] 1982年4月17日, 加拿大女皇 伊莉莎白二世 加拿大總理 皮耶·杜魯道 ,以及 加拿大司法部長 ?·克瑞? 加拿大註冊總署署長 安德烈·烏埃萊 簽署了使《1982年憲法法令》生效的文告。 [2] [3] 該文告確認加拿大已正式對其憲法行使權力,這是加拿大實現其 主權 完全本國化的最後一步。 [1] [3] [2]

參考文獻 [ ?? ]

  1. ^ 1.0 1.1 Proclam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Act, 1982
  2. ^ 2.0 2.1 A statute worth 75 cheers . [ 2023-05-28 ] . (原始?容 存? 于2017-02-11).  
  3. ^ 3.0 3.1 Canada is celebrating 150 years of… what, exactly? . [ 2023-05-28 ] . (原始?容 存? 于2019-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