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
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
從
中央
到
地方
各級政權總稱,包括
行政
等組織和機構。現多指的是1954年後,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下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行政部門的總稱,?除立法(含政協)、司法、軍隊和
政黨
組織以外的行政事務組織,是
人民代表大會
的執行機關,也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家行政機關。
分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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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人民政府(國家行政機關),依層級設置如下:
中央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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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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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八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 根據
憲法
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 向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或者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提出議案;
- 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且領導不屬於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
- 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
- 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
- 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建設、生態文明建設;
- 領導和管理?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
- 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 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
- 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
- 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利;
- 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 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
- 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 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准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
- 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範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
- 審定行政機構的編制,依照法律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懲行政人員;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授予的其他職權。
歷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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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設立前的中央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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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解放紀念碑「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
人民政府
成立
毛主席
在北京天安門上升旗」
浮雕
。
1949年9月27日,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
通過《
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
》。9月30日,選??生
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
,?選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宣布中央人民政府成立。
根據《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
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及政務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署、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等機構組成(後增設國家計劃委員會),各機構名均冠以「中央人民政府」。主要機構和職位有:
1954年9月,
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
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央人民政府結束,其法定職權分由
全國人大
、
國家主席
、
國務院
、
國防委員會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檢察院
承擔。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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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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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第七十三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職權
[1]
:
- 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以及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
- 領導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工作;
- 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
- 依照法律的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懲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
- 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計劃和預算,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城?建設等事業和生態環境保護、自然資源、財政、民政、社會保障、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人口與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
- 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和勞動群?集體所有的財?,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 履行國有資?管理職責;
- 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 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促進各民族廣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利和利益,保障少數民族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助本行政區域內的民族自治地方依照憲法和法律實行區域自治,?助各少數民族發展政治、經濟和文化的建設事業;
- 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 辦理上級國家行政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歷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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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4年頒布的
憲法
規定: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 1975年頒布的
憲法
規定:地方各級
革命委員會
是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同時又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 1978年頒布的
憲法
規定:地方各級革命委員會,?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
人民公社
的人民代表大會和革命委員會是基層政權組織,又是集體經濟的領導機構。
- 1982年頒布的
現行憲法
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
建國初期的大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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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設有政府的各級有:省(自治區、直轄市)、縣、市、市轄區、?、民族?、?。
- 中華人民共和國
建國初期,全國分?六
大行政區
,由六大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管轄,分別是華北、東北、華東、中南、西北、西南。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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