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權
是指家長(父母)與子女之間的一系列
權利
與
義務
的關係。
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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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
《中華民國民法》
規定,父母有?養子女之權利,但同時也須?20歲以下的子女提供經濟來源、保護及照顧。
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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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歲以下的子女有權接受家長的照顧,而其年滿18歲之後必須照顧、奉養父母。
特殊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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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父母對子女施行不當管?(超出法律允許的範圍之外),或子女虐待、棄養父母(?
家暴
),可報警處理。政府單位介入後會向
法院
申請
保護令
,用以
限制
或
取消
親權。此外,若父母對20歲以下的子女施暴,則子女可向法院請求
減輕
或
免除
奉養父母之義務。
相關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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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在《中華民國民法》中,有關於親權的規定:
《中華民國民法》規定一覽表
條款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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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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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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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應孝敬父母。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養之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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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8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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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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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8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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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父母之行?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
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
,?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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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8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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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由父母共同管理。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子女之利益
,不得處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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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9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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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
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子女之利益,
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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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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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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