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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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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訴處分
(英語:Not to Prosecuted)是
檢察官
在犯罪偵?終結後,放棄對被告起訴的一種具有司法性質的
行政處分
,一般簡稱
不起訴
。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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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起訴處分又可分?「?對不起訴」以及「相對不起訴」。
前者指
檢察官
依《
刑事訴訟法
》規定不得起訴;後者則是檢察官依職權裁量起訴被告與否後,決定不起訴被告之處分,故又稱「職權不起訴」。
- 刑事訴訟法
第252條,?對不起訴情況之列?:
- 曾經判決確定者。
- 時效已完成者。
- 曾經
大赦
者。
- 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 被告死亡者。(例如:
十信案
的
蔡辰洲
、寶來證券的
白文正
、
2012年東京台灣女留學生命案
的張志揚、
2016年桃園火燒車事件
)
- 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如:非該管法院所轄案件)
- 行?不罰者。
- 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 犯罪嫌疑不足者。(罪證不足)
-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以不起訴?適當者,得?不起訴之處分。(微罪不?)
- 刑事訴訟法第254條,執行刑罰無實益。
- 被告犯數罪時,其一罪已受重刑之確定判決,檢察官認?他罪雖行起訴,於應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者,得?不起訴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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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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