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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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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訴處分 (英語:Not to Prosecuted)是 檢察官 在犯罪偵?終結後,放棄對被告起訴的一種具有司法性質的 行政處分 ,一般簡稱 不起訴

分類 [ ?? ]

不起訴處分又可分?「?對不起訴」以及「相對不起訴」。

前者指 檢察官 依《 刑事訴訟法 》規定不得起訴;後者則是檢察官依職權裁量起訴被告與否後,決定不起訴被告之處分,故又稱「職權不起訴」。

  中華民國 臺灣 [ ?? ]

  • 刑事訴訟法 第252條,?對不起訴情況之列?:
    1. 曾經判決確定者。
    2. 時效已完成者。
    3. 曾經 大赦 者。
    4. 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5.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6. 被告死亡者。(例如: 十信案 蔡辰洲 、寶來證券的 白文正 2012年東京台灣女留學生命案 的張志揚、 2016年桃園火燒車事件
    7. 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如:非該管法院所轄案件)
    8. 行?不罰者。
    9. 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10. 犯罪嫌疑不足者。(罪證不足)
  •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以不起訴?適當者,得?不起訴之處分。(微罪不?)
  • 刑事訴訟法第254條,執行刑罰無實益。
    • 被告犯數罪時,其一罪已受重刑之確定判決,檢察官認?他罪雖行起訴,於應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者,得?不起訴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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