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麥

文出維基大典
丹麥王國
Kongeriget Danmark
丹麥王國之旗 丹麥王國之徽
國歌: 有一佳處、克里斯?安王立於危?
丹麥王國之所在
丹麥王國之所在
國體: 議會 君主立憲制
元首 佛雷德里克十世
總揆 首相 拉斯穆森
國都 哥本哈根
國語 丹麥語
用語 法羅語 格陵蘭語 德語
人口 五百七十七萬餘
通貨 丹麥克朗
?? 二千六百九五十四億美元
均有 五萬三千一百零四美元

丹麥 ,? 丹墨 也、一稱 ?馬 丹馬 ,居 歐羅巴洲 西北,謂? 波羅的海 之扼,北望 那威 瑞典 ,南接 德國 。國有土四萬三千餘方公里。居有口五百餘萬。都 哥本哈根 。植 牧草 ,行 酪農 。信 基督? 。日譯 丁末 ,略稱

行政 [ ]

地方 [ ]

民俗 [ ]

與中國之關係 [ ]

雍正時,其國人至?互市,?人稱?“黃旗國”。

同治二年三月,丹馬遣其使臣 拉斯勒福 來華,抵天津,徑赴京師。署 三口通商大臣 董恂 以丹使?未知照,無故來京,?函知總署,飭城門阻之。而英使言:“丹國來人乃本館賓客,請勿阻。”總署遂置不問。英使 威妥瑪 復代請立約, 恭親王 告以丹使擅越天津來京議約,萬難允其立約。威妥瑪乃言丹與英?姻?之國,?援法使?布路斯、葡萄牙代請換約之例固請。王大臣等因語以丹使如欲中國允行,宜循中國定章,仍回天津照會三口通商大臣,方可立約。威妥瑪乃請嗣後外國使臣到津,應令天津領事告知中國常例,又?函致三口大臣代?之謝。大臣等以聞,朝旨交總署核議。旋派工部左侍??祺會同三口通商大臣、兵部左侍? 崇厚 辦理。

同治二年五月,約成,大致以英約?本。初,?祺等議約擬?照大西洋成案,威妥瑪謂丹系英國姻?,應從英文義。辯論久之,各有增減,定和約五十五款,通商條約九款,稅則一冊。

同治三年五月,丹馬遣水師副提督 璧勒 來?,?廷派提督銜 李?嵩 及江蘇布政使 劉?膏 與換約。屆時李?嵩等向璧勒索觀應換條約,而原定印約未?,只?書英字條約。璧勒謂此約系照英文原定條約繕寫工整,以示尊崇中國之意,?無別故;又以本國軍務方殷,不能久待。遂將條約核對,與英文相符,允互換。屬將原定用印和約補訂照繕和約之內,補鈐丹副提督印信,?簽押,遂互換收執。

同治九年十月,丹馬遣使來華呈遞國書,報中國簡派使臣蒲安臣、志剛、孫家穀使丹之聘也。

同治十年,復呈遞國書。同年,丹國大北公司海線,由香港、廈門??至上海,一通新嘉坡、檳?嶼以達歐洲,名?南線,一通符拉迪沃斯托克,由俄國亞洲旱線以達歐洲,名?北線,此皆水線也。至同治十二年,又擅在上海至吳淞設有旱線。至是中國甫設電局,因先與訂合同十四條:一,中國電報寄往外國之線路;二,電局與大北互定通電之價;三、四,由中國寄外國、外國寄中國內地之報,其報價應先行收?,後再劃還,?在上海立冊,每月互對;六,電價?由自定,惟寄外國報須按照萬國電報定章,又傳報可自編新碼;七,電局與大北往來用英文,惟合同以華文?主;八,大北原竭力?助中國設電,惟中國自主之事不得干預;十,大北海線、中國旱線如有斷?停滯,互相通知;十一,中國電政歸北洋大臣主持,有向大北購料者,應稟明北洋核奪;十二,大北應?回中國電報之費,每三月一結。時法、英、美、德四國以大北公司僅有單股海線,又沿途祗通廈門口岸,其餘如汕頭、福州、溫州、寧波各口皆距較遠,請添設海線,就便通至各口。拒之,仍專與大北公司合辦。方議立合同,大北公司?寧生欲載明中國不再租陸線與他人,且須永租大北,議遂中止。

光?七年十月,督辦中國電報事宜 盛宣懷 與丹總辦大北電報公司 ?寧生 會訂收遞電報合同。

光?九年, 李鴻章 致總署及盛宣懷,擬中、英、丹三公司合約,英、丹海線均至吳淞?止,將丹自淞至?旱線購回,由我代遞。議久之始收回。初,大北公司原稟六條內,有“不准他國及他處公司於中國地界?立海線,又中國欲造海線、旱線與大北有?者,不便設立”二條,?大北公司獨得之利益。因之中國亦取得總署、南北洋及出使大臣往來電報,“凡從大北電線寄發者,不取報費”,?中國獨得之利益。當時鴻章已批准咨行。英、美、法、德各使聞之,合詞照會總署。威妥瑪復援同治九年允英人設海線之案,必欲大東公司添設,政府不能阻。因之大北公司?寧生請將中國官報照常給費。旋復來電,謂“自十月初三日?始,所有中國頭等官報由大北電線寄發者,須照章付足電資,方?發報”等語。

光?十六年, 薛福成 議與大北及大東公司訂立合同。初,大北與大東慮我與俄接陸線奪其水線之利,故原訂明?、福、廈有水線處,貼中國十分之一,其餘各口出洋報費,悉歸華局續議,?允報效海線官電之費。嗣因各國?俄使牽制,以致久?。至是,由福成?議,祗讓官電費,不要貼價,歲銀十萬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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