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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年嗣位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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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年嗣位法令
Act of Settlement 1701 [1]
國會法令
英格蘭國會
詳題 本法令旨在進一步限制君主?更有效地保障臣民權利及自由。
引稱 12 and 13 Will 3 c. 2(威廉三世在位第十二及十三年間第2章法令)
地域範圍
日期
御准 1701年
生效 1701年
其他法例
修訂法例
相關法例 1689年權利法案
現狀:已修訂
原來文本
修訂後法規文本

1701年嗣位法令 》(英語: Act of Settlement 1701 ),中文又稱《 1701年皇位繼承法令 》,? 英格蘭王國國會 於1701年 [5] 通過的一項憲制性 法令 ,規定 英格蘭 愛爾蘭 之王位只能由 新?徒 繼承。依照此法令,除了 ?理一世 之孫女 安?公主 (後登基?安?女皇)外,?理一世的所有後代均失去繼承權。在安?之後的繼承人將會是 詹姆士六世及一世 之孫女 漢諾威選侯夫人索菲? ,以及索菲?的非 天主? 後代。

1558年通過的《 最高權威法令 》確立 英格蘭國?會 獨立於 羅馬天主?會 之外,?奉英格蘭君主?領袖。十七世紀後期信奉天主?的 占士二世 干涉國?會運作,?試圖恢復天主?徒在英格蘭的權利。此?引致國會在1688年發動 光榮革命 罷黜占士,迫使占士夫婦和其兒子 威爾斯親王占士·法蘭西斯·愛德華 流亡法國。國會改爲擁戴占士之女 瑪麗公主 和女? 奧蘭治的威廉 共同?英格蘭君主,?指定瑪麗之妹 安?公主 ?繼承人,三人均篤信新?。由於威廉與瑪麗夫婦,以及安?均無子嗣,其餘信奉天主?的 斯圖亞特王朝 成員可能會在安?去世後,王位?空時試圖奪取王位。

雖然漢諾威選侯夫人 索菲 一脈?詹姆士一世後代中最年幼 [6] 的支系,但支系當中成員均信奉新?,亦願意維持國?會在英格蘭的地位。索菲?先於安?在1714年6月8日去世(安?於同年8月1日去世),故索菲?之子,漢諾威選帝侯格奧爾格一世·路德維希,在安?死後?英格蘭王位,是? 喬治一世 ,開創 漢諾威王朝 在大不列?的統治。

?管英格蘭王國與蘇格蘭王國從1603年起就由 同一君主統治 ,兩國仍各自擁有獨立的政府和議會。相比英格蘭,蘇格蘭?不願意抛棄斯圖亞特王朝(其成員在統治英格蘭前已經長年統治蘇格蘭),因此蘇格蘭國會?未通過類似《嗣位法令》之法案以確立索菲?之後代?繼承人,反而於1704年通過《 安全法令 》表明國會有權在安?去世後自行選擇繼位人選。結果在英格蘭主導下,英格蘭王國與蘇格蘭王國在 1707年合? ? 大不列?王國 ,以確保兩國王位將繼續由同一人繼承。

根據《嗣位法令》,任何人只要改信天主?或與天主?徒結婚,?失去繼承資格。法令亦限制外國籍人士可於政府擔任之職務,?限制部分與國會運作相關之君權。

送往 漢諾威選帝侯夫人索菲? 的《嗣位法令》副本

《嗣位法令》與《 1689年?利法案 》同?當今 英? 以及 英聯邦王國 王位繼承規則之基礎。 [7] 只有各英聯邦王國國會有權修訂《嗣位法令》,而按照慣例,任何修訂均需得到各英聯邦王國政府一致同意才可生效。 [8]

2011年各英聯邦王國政府首長簽署《 伯斯協議 英? Perth Agreement 》,同意修改《嗣位法令》以刪去當中對配偶?天主?徒的繼承限制。修訂《嗣位法令》的《 2013年王位?承法令 》於2015年3月26日在所有英聯邦王國境內生效。 [9]

背景 [ ?? ]

Anne and her son embrace against a Baroque garden background
安?公主 及其獨子 告羅士打公爵威廉王子 。威廉在1700年早逝,促使國會訂立《嗣位法令》。

在1688年的 光榮革命 過後英格蘭國會通過了《 1689年權利法案 》,宣告 占士二世 在革命期間逃亡至法國的行爲等同退位,故王位由其女兒 瑪麗公主 和女? 奧蘭治的威廉 (他同時?占士之侄子)共同繼承,是爲瑪麗二世及威廉三世。《權利法案》同時列明在瑪麗和威廉之後,王位會先傳至他們所生的後代,再傳至瑪麗之妹 安?公主 及其後代,最後如果威廉再婚的話,則傳至再婚後生下的後代。上議院在辯論法案時曾試圖在繼承順序末端加入索菲?以及?的後代,但該動議在下議院被否決。 [10]

瑪麗二世在1694年去世,?無子女。而威廉三世及後亦未曾再婚。當安?公主唯一活過?兒期的兒子,11歲的 告羅士打公爵威廉王子 在1700年因 天花 去世後 [11] ,安?便爲王位僅有的繼承人。雖然《權利法案》列明天主?徒不可繼承王位(以占士二世和其後代排除在外),但?未列出在安?之後的繼承順序。國會因此認爲有必要認定索菲?及其後代爲王位繼承人,以確保王位繼續由新?徒繼承。 [12]

條文?容 [ ?? ]

法令列明英格蘭王位在 安?公主 繼位之後會傳至 詹姆士六世及一世 之孫女, ?理一世 之侄女,漢諾威選侯夫人 索菲? 以及?的後代。繼承人選當中如果「有人繼續與 聖座 羅馬?會 和好或共融,或繼續信奉天主?,或與天主?徒結婚」,則「永遠被排除於繼承次序之外」(?失去王位繼承權)。法令?未論及繼承人與非基督?徒結婚的可能性,因?此?在十八世紀的英國社會是匪夷所思的事。

除了與王位繼承相關的條文外,法令也包含額外八條條文,在威廉及安?死後生效: [13]

  • 君主需與 英格蘭?會 共融:此條文確保君主不會是天主?徒。除了 占士二世 之專制統治外,他的宗?信仰也是1688年 光榮革命 的其中一條導火線。
  • 如果任何非英格蘭人登上王位,在未經國會同意下,英格蘭不會?君主不?屬於英格蘭的領地發動戰爭:在 漢諾威王朝 入主英格蘭後,君主會繼續保留 神聖羅馬帝國 境? 漢諾威選侯國 的領地(今?德國 下薩克森邦 一部分)。此條文確保英格蘭不會因爲這些領地之利益而被捲入戰爭之中。由於 維多利亞女皇 根據 薩利克法 ?不能繼承漢諾威王位,條文在?繼位後失效。
  • 未經國會許可,君主不得離開英格蘭、蘇格蘭或愛爾蘭國境:由於 ?冶一世 ?位後繼續? 神聖羅馬帝國 下的 漢諾威選帝侯 不?瑞克-??堡公爵 ,?希望可以隨時探訪漢諾威等地,故在其請求下,條文於1716年被廢除。 [14]
  • 樞密院 英? Privy Council of England 職權範圍之?的所有政府事務只能經由樞密院處理,而所有在經由諮詢後同意決議的樞密院顧問官均需在決議上簽署:國會希望知道誰在決定政府政策,因爲之前的決議經常缺少顧問官之副署。由於?多顧問官在安?女王?位後不再向君主提供建議,甚至不再參與樞密院會議,條文在安?女王在位初期被廢除。 [14]
  • 除非父母均是英格蘭人,所有外籍人士,?非出生於英格蘭、蘇格蘭或愛爾蘭境?的人士,不論是否已歸化或取得 外籍居民 英? Denization 資格,均不得任職樞密院顧問官、上下議院議員,或任何「民事或軍事官職,或當中包含由君主轉讓地?、保有?或可繼承?至他或代他管理的他人的官職」 [12] :及後訂立的國籍法將歸化公民視作於在當地出生的公民,?在外籍人士一詞定義上排除英聯邦及愛爾蘭公民。條文至今仍然生效,但在某些情況下不再適用。
  • 任何人一旦出任王室職務或從王室獲取利益,?不得擔任國會議員:國會希望在運作時不受君主過度干預。條文在經過多次修訂後至今仍然生效。條文也無意中允許國會議員透過出任王室虛職以 從下議院辭職 。?管歷史上曾使用數個不同職位,現今使用的兩個虛職? 齊爾?百戶皇室管家 羅富特莊園皇室管家 ,一般會梅花間竹地使用。 [15]
  • 法官「如行?端正」(quamdiu se bene gesserint)?可?身任?,而只有立法機關有權免去法官職務:條文保障 司法獨立 ,?防止君主干涉法庭運作。同樣限制在1701年前的法官委任狀曾經出現過,但未能防止?理一世因政見不合免去 約翰·沃爾特 英? John Walter (judge) 理財法院首席法官 英? Chief Baron of the Exchequer 職務。 [16]
  • 下議院若對某人提出彈劾,持有經 國璽 加印之特赦令?不可用作抗辯理由:條文意味著君主無權赦免任何被下議院彈劾的人士。
漢諾威選侯夫人索菲亞 喬治一世 與斯圖亞特王朝之關係。

立法過程 [ ?? ]

由於在1699年取代 輝格集團 英? Whig Junto 托利? 政府大力推動法案,法案在五名上議院議員(當中包括 詹姆斯? 成員 亨廷頓伯爵 英? Theophilus Hastings, 7th Earl of Huntingdon 斯?斯代爾伯爵 英? Robert Leke, 3rd Earl of Scarsdale )反對下順利通過。 [17] [18] ?管?多議員反對由外國人繼承王位,但大多認?「由德裔王子(繼位)總比由法裔王子(繼位)?好」。 [19]

意義及影響 [ ?? ]

《嗣位法令》與《 1689年權利法案 》普遍被視作 英國憲法 的重要基礎,兩者共同確立了「 議會至上 」原則,標誌着英國已基本確立 君主立憲制度 。憲法學者 亨利·哈蘭 英? Henry Hallam 稱《嗣位法令》?「英國憲法之印章」。 [20]

英格蘭與蘇格蘭兩國合? [ ?? ]

漢諾威選帝侯夫人索菲?

《嗣位法令》的通過,導致英格蘭與蘇格蘭兩國 於1707年合? 大不列?王國 蘇格蘭國會 反對《嗣位法令》對王位繼承人之限制,作?回應,於1704年通過《 安全法令 》以確保國會有權自行選擇 安? 之後的繼承人。 [21] 有鑑如此,英格蘭國會認?英蘇兩國有必要在安?去世前合?,以確保大不列?之長遠穩定與繁榮。 [22]

?求兩國在安?去世前合?,英格蘭國會透過訂立排除法案(《 1705年外籍人士法令 英? Alien Act 1705 》)、經濟誘因(償還蘇格蘭國債)及賄賂議員等手段,成功在三年內確保兩國國會通過《 1707年聯合法令 》合?成大不列?王國。兩國在1707年前曾三度(1606年、1667年和1689年)試圖以法令方式合?,但均因合??非逼切而失敗告終。 [23] [24] 兩國在同意合?時所簽訂的《 聯合條約 英? Treaty of Union 》第二條定義了大不列?王國王位之繼承方式適用《嗣位法令》。《嗣位法令》因而成? 蘇格蘭法律 的一部分。 [25]

英格蘭王位繼承 [ ?? ]

此法令排除 詹姆斯二世 (他在法案獲御准數月後逝世)、他的天主?子嗣(「老僭王」 占士親王 長公主 英? Louisa Maria Teresa Stuart ),以及他妹妹 亨利埃塔公主 之子嗣於繼承順序以外。 [26] [27] 亨利埃塔之幼女?信奉天主?的薩丁尼亞王后 安?-瑪麗 ,1807年後的所有 詹姆斯黨??者 皆??的後代。 [28]

有鑑於所有?理一世的婚生後代要不是無子女(如他的孫女 瑪麗二世 安?女王 )就是天主?徒,英格蘭國會只能在 詹姆斯一世 之女 波希米亞的伊麗莎白 的後代中選擇繼承人。伊麗莎白有九名成年子女,而 漢諾威的索菲? ?管年紀最小,但到了1701年則是伊麗莎白所有信奉新?的後代當中最年長的,因此有權繼承英格蘭王位。法令排除了伊麗莎白其他信奉天主?的後代,如索菲?的姐姐 普法爾茨的路易絲·?蘭丁 英? Louise Hollandine of the Palatinate 奧爾良公爵夫人伊麗莎白·夏洛特 孔代親王妃安?·亨麗埃塔 英? Anne Henriette of Bavaria 以及 不倫瑞克-呂內堡公爵夫人貝內迪塔·亨麗埃特 英? Benedicta Henrietta of the Palatinate 等人。

因信奉天主?或與天主?徒結婚而被排除於繼承順序以外的人士 [ ?? ]

從法令1701年通過後算起,?今因與天主?徒結婚而被排除於繼承順序以外的人士中,排名最前的? 根德的米高王子 。他於1978年因與 瑪麗·基斯?·馮·雷尼茨女男爵 結婚而被排除於繼承順序以外,當時?第15順位繼承人。米高在2015年因《 2013年王位?承法令 》生效而重新被納入繼承順序之中,?第34順位繼承人(現爲第52順位繼承人)。 [29] 排名第二前的? 根德公爵愛德華親王 長子, 聖安德魯斯伯爵佐治·溫莎 。他在重新被納入繼承順序後現爲第42順位繼承人。佐治的兒子 唐柏德烈勳爵 和女兒 瑪里娜·溫莎女勳爵 分別在2003年及2008年改信天主?,因此喪失王位繼承權。 [30] [31]

?除嫁入天主?王室的公主(如 愛丁堡的瑪麗 巴?貝格的維多利亞·歐珍? 愛丁堡的 貝阿特麗絲 )外,首名改信天主?的高級(?擁有 殿下 稱號)皇室成員? 根德公爵夫人嘉芙蓮 ,?在1994年1月14日改信天主?。由於嘉芙蓮與 根德公爵 結婚時仍?聖公會信徒,根德公爵?無因此而喪失皇位繼承權。 [32]

現狀 [ ?? ]

除了?英國法律之一部分外,嗣位法令亦爲現今15個英聯邦王國法律之一部分。依照慣例及《 1931年西敏法規 》,任何對嗣位法令的修訂均需得到各英聯邦王國政府(加上部分聯邦制國家中其地方政府)一致同意後方可生效。

修正案 [ ?? ]

有鑒於法令中有?視天主?徒及女性的條文,嗣位法令曾多次受到修正案的挑戰。不過,由於法令規定全部15個英聯邦王國的王位繼承順序,修改嗣位法令?非易事。《 1931年西敏法規 》確立任何對王位繼承規則的改動需得到所有王國政府之同意,?由各國立法機關自行立法修改。由於現任君主之長子和長孫均?聖公宗信徒,任何對嗣位法令的改動均不會大幅改變現有王位繼承順序。

泰晤士報 》在1995年11月6日報道 ??斯皇儲 (後登基?英國國王?爾斯三世)曾與 貝理雅 艾思定 指「天主?徒應被允許繼承英國王位」, [33] 而伊麗莎白二世也曾在1998年表達「不反對採用不限性別的長子繼承制」的立場。 [34]

澳大利亞 [ ?? ]

悉尼晨鋒報在2011年10月報道 澳洲聯邦政府 已與所有州和領地政府達成協議,以決定如何修改《嗣位法令》。 [35]

由於嗣位法令?各州和領地法律的一部分, [36] [37] 而《 澳洲憲法 》?未賦權予聯邦政府以修改與君主有關的法律 [38] [39] (只在《1990年澳洲聯邦憲法法令》第二條列明「法令中的『女王』一詞可引伸適用於其世襲繼承人及其他繼承人 [40] 」),各州需依《澳洲憲法》第51(xxxviii)段通過法令請求聯邦政府代表各州立法修改聯邦、各州和領地的法律 [41] (由於北領地議會之權力由 聯邦議會 下放賦予,聯邦政府保留?北領地立法的權利,北領地不需請求聯邦政府代表其立法修改法律 [42] )。聯邦議會只有在所有州通過法令後才能在聯邦層次修改《嗣位法令》。

參見 [ ?? ]

參考資料 [ ?? ]

  1. ^ 1896年簡稱法令 英? Short Titles Act 1896 》第1條及附表1允許在引用本法令時使用此簡稱。由於第1條及附表1及後在1995年被廢除,此簡稱改經由《 1978年釋義法令 英? Interpretation Act 1978 》第19(2)條授權使用。此簡稱?不包括法令通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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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法案在1701年獲御准,但由於在《 1793年國會法令(生效日期)法令 英? Acts of Parliament (Commencement) Act 1793 》通過前所有法令的生效日期會追溯至相關國會會期起始之日,故官方文獻(如《 法令年表 英? Chronological Table of the Statutes 》)中仍將法令追溯至舊曆17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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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 ]

外部連結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