郡 (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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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郡,注意?些都是原來的郡由于 市町村合? ,一部分合?? 而剩下的地?。

(日?: ぐん   Gun )曾在1878年至1926年作? 大日本帝國 的行政?位,?大致相?于 美?的? ,等?在日本的 都道府縣、州、支廳 之下,但在 之上。 [1] 截至2008年,市都是直接由?管?,而?郡相互?立。在日本,?然町和村??于郡,但郡却?乎?有任何行政?力。?在,郡主要用于表?地理?域。

郡最初被?? k?ri, 在日本有着?深的?史?源。?然《 日本?? 》中?郡是在 大化改新 中建立的,但有考?指出,??被?作“ ”(日??音相同)。 [2] 直到《 大?律令 》?布后, k?ri 才?始被?作“郡”。

?史 [ ?? ]

日本 自646年的 大化改新 後開始使用的行政區劃,當時日本的行政區劃?國、郡、里三級,國置國司、郡置郡司、里置里長 [3] : 45、46 。但隨著日本中央集權的瓦解,國郡體制後來變成郡?體制,幕府時代則是各 大名 領國之下設置郡奉行和郡代 [3] : 46 。1871年日本 廢藩置縣 後,?進一步中央集權而於1873年制定「大區小區制」,細節由各府縣視情況自行裁量 [3] : 46 。該制度打破日本傳統的郡-組-町村組織,改由各府縣依照戶口劃分大區與小區,使得日本?數8萬的舊町村被劃分成不到7千個區,但町村依然存在且 須自負經費,無力負擔的町村便遭到合?,而傳統的行政區劃「郡」則被廢止 [3] : 46 。但該制度使得地方財政混亂,?此日本政府承認舊町村領導人物,任命?大區長、小區長,使得在形式與制度上革新,但內容與實際則具妥協性 [3] : 47 。內務卿 大久保利通 便曾對「大區小區制」提出批評,認?不如恢復傳統的郡町村 [3] : 47

1876年由於地租改正而引發了農民暴動(農民一揆),使得自由民權運動隨之高漲,而日本政府面對此一情況,?了同時解決大區小區制否認舊町村又承認其自治性的矛盾,遂思考開設町村會的可能,且在1878年制定三新法(〈郡區町村編制法〉、〈府縣會規則〉、〈地方稅規則〉) [3] : 47 。由於〈郡區町村編制法〉的制定,傳統的「郡」恢復?行政區劃,?置有郡長 [3] : 47 。之所以恢復設「郡」,除了「尊重舊俗」外,主要是府縣比過去各藩來得大,若直轄町村的話統治力量有所不足,有設「中間機關」之必要,而郡是傳統的「中級行政機關」,遂恢復之,此外??化郡長職權,監督町村的自治情況以安定支配體制與收奪財政 [3] : 48 。在三新法限制府縣會與町村會的功能、府縣稅的財政統制、府縣、郡行政的?化下,日本逐漸完成了從中央-府縣(府知事、縣令)-郡區(郡長、區長)-町村(戶長)的地方行政體系 [3] : 48

後來面對日本民間的地方自治要求,日本政府又調整了地方制度,如於1883年將缺乏「在地性」的郡長薪資從由地方稅支付改成由國庫支付,?將之升?奏任官,加?對町村的監督,同時回?設置郡會的要求 [3] : 49 。1884年開始進行町村合?,?將「戶長」(町村之長)由民選改成官選,雖?「反自治」的措施,但也同時整理了町村的財政與區域 [3] : 49

1888年到1890年間,日本政府公布了市制、町村制、府縣制、郡制 [3] : 50 ,宣告日本近代地方自治制(日本型地方自治)的成立,具有官治性、有力者支配之構造等特質 [3] : 51 。而郡制在制定時曾引發元老院與法制局的?烈反對,認?會影響日本的中央集權,且過去的郡?不像町村有自治傳統,最後在 山縣有朋 的堅持下才得以通過 [3] : 51

依照郡制,郡長?郡的執行機關,郡會與郡參事會?議決機關,而郡長在監督町村的同時,郡行政也受到府縣知事與內務大臣的監督 [3] : 50 。而郡長一職在過去重新恢復設郡時,原本是希望讓地方上的「名望家」出任,但最後因地方名望家的拒?與府知事、縣令不敢任用(地方上的名望家多?豪農,且大多參與民權運動),結果變成大多由非該府縣本籍出身的舊士族(昔日藩閥官僚)擔任郡長 [3] : 49 ,之後政府遂在1887年採行「試驗任用制」,放棄要求郡長的在地性,改以測驗方式取得兼具行政知識與實務能力的人才 [3] : 50 。而郡會的議員?名譽職,有四分之三由郡內町村會議員選?,四分之一由大地主間互選,以讓超越町村規模的大地主較容易參與郡的行政 [3] : 50 。郡參事會則由郡長與名譽職參事會員四名組成,具參與監督町村監督事務的權限 [3] : 50 。兩會在設計上都希望能?吸引名望家,補足郡長在地性不足的缺陷,?化郡長對地方的支配力 [3] : 50、51

1899年郡制與府縣制進行改正,主要是因?身?日本郡制模?對象的 普魯士 有大地主支配郡自治的傳統,但日本傳統的地方自治是以町村共同體?中心,所以無法達到結合地方有力者支配的結果,導致郡制成效不彰,連帶影響到府縣制 [3] : 53 。此外由於時代變遷,大地主已經不見得必然是當地的名望家,?外日本的黨爭激化,開始利用大地主來掌握郡會席次,故郡會的選?制度亦有改革必要 [3] : 53 。此次改革後,府縣與郡被明定? 法人 ,但府縣沒有自治立法權,郡沒有課稅權,而府縣會與郡會實施直接選?(有財?限制),此外府縣知事與郡長職權擴大,?對底下吏員有專決處分權,同時府縣郡的財政制度亦有所改革 [3] : 53 。而在同一時期,郡底下的町村合?仍在進行,但欠缺自發性基礎,主要是在府縣與郡的指導下?制進行,而造成部落對立,而新町村能力與構造上的不足使得需要,郡長的指揮、監督,町村才不至於失去作用 [3] : 53

1909年日本展開「地方改良運動」,以?化町村財政與町村在國民統合上之機能?目的,具體政策包括統一部落財?、合?神社、建立行政輔助組織等,1911年改正市制、町村制後,在郡的監督下該運動運用行政輔助組織(農會、?業組合、?年會等),以「部落」或「組」?基礎來?化官僚行政與行政村(合?後的新町村)的自治能力 [3] : 54

然而 第一次世界大戰 所導致的資本主義發達,導致日本物價上漲與工資下滑,中小農民與佃農貧窮化,1917年後日本勞工、農民運動大量發起而衝擊地方名望家支配體制,大正民主運動隨之興起?要求普選 [3] : 54 。而由於這時「郡」已失去作?中間機關的機能,無法有效調停佃農與地主間的紛爭,且郡費由町村分擔的制度導致町村負擔?重,除了影響町村發展也影響郡自治事業,導制郡制在日本內地於1923年遭到廢除,但 郡役所 與郡長仍以行政機關的身分保留到1926年才裁廢 [3] : 55 ;但日本控制的外地,如台灣、朝鮮、樺太廳(1942年成?內地),則持續使用郡制直到二次大戰結束,甚至台灣的郡反而在日治後期逐漸增加更多的行政權力 [3] 。而對於郡的廢除,貴族院曾表示反對,認?可能會妨?上下情意交流、讓町村失去郡役所的指導等等 [3] : 56 。而在廢郡之後,府縣增設調停官來調停佃農與地主間的紛爭,此外也以提供補助金的方式解決町村財政困難,同時達到支配町村財政的效果 [3] : 55 ,?外對於廢掉郡役所而造成町村民不便的地區,則以設置支廳或出張所的方式來指導町村 [3] : 56 。支廳長受到知事的指揮監督,?有權限在認?町村長的處分危害公益或侵犯權限時,將該處分予以取消 [3] : 56 。而1929年日本政府再次修法,擴大民?的政治參與以達到中央到地方的國民統合,使人民配合帝國之政策與動員,但同時也?化知事對市町村、市町村會、市參事會的權限,而由於擴大府縣知事對町村長的指揮監督,被視?是廢止郡役所的回應 [3] : 56

而郡制廢止後,目前郡只作?「地理名詞」 [3] : 56 ,但在1936年時31府縣知事認?有設置中間機關之必要性而向內務省提出《中間機關設置意見書》,內務省則在1940年公布《府縣現地實行機關設置綱要(府縣の現地實行機關設置要綱)》,而該實行機關原則上以郡的區域?準進行配置,?府縣的派出機關,使得某方面來說「郡」隨時能視時局發展而恢復設置 [3] : 57 。而由於小型市町村逐漸無力承擔不斷增加的國政委任事務,各府縣在1942年成立「地方事務所」,輔助行政事務?監督町村,?中間機關的復設 [3] : 57

北海道地?的命名混? [ ?? ]

一?郡的名字在一? 令制國 中是?一无二的,而且截至2008年,?的?界?以前令制?的?界大致一致,所以大多?郡的名?都是?一无二的。

但在 北海道 ,只在 ?藩置? 之前?年才實行律令?定的行政?域制度,因此,?的十一?令制?中包含着??具有相同名?的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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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料 [ ?? ]

  1. ^ Counties of Japan . [ 2016-07-02 ] . (原始?容 存? 于2016-03-04).  
  2. ^ 木下 正史. 藤原京. Ch?? K?ronsha. 2003: 64 (日?) .   在古都 藤原京 ?城河中木???,“ k?ri ”原先?作“ ”,而?非《日本??》所?的“郡”。
  3. ^ 3.00 3.01 3.02 3.03 3.04 3.05 3.06 3.07 3.08 3.09 3.10 3.11 3.12 3.13 3.14 3.15 3.16 3.17 3.18 3.19 3.20 3.21 3.22 3.23 3.24 3.25 3.26 3.27 3.28 3.29 3.30 3.31 3.32 3.33 3.34 3.35 3.36 藍亦?. 〈帝國之守──日治時期臺灣的郡制與地方統治〉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2010 [ 2016-10-07 ] . (原始?容 存? 于2020-02-10).  

外部?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