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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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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聲明
。
遺囑
是
被繼承人
在生前所?,
死亡
時發生效力的無
相對人
之
單獨行?
。一般而言,遺囑在繼承財?的方面上,其可能的內容包含了指定
應繼分
、
遺贈
和
特留分
等事項。
遺囑必須是具備
遺囑能力
[註 1]
之人所?,符合
法定要式
[註 2]
者,才是一個在
法律
上有效的遺囑。得?遺囑的能力稱?遺囑能力,比如根據
中華民國民法
第1186條的規定,16歲以上且未受
監護宣告
之人才能?遺囑。
民法
第1189條規定法定遺囑形式有下列5種:自書遺囑、公證遺囑、代筆遺囑、密封遺囑、口授遺囑。其中自書、公證、代筆及密封遺囑,?普通之作成遺囑之法定方式;但口授遺囑,依民法第1195條規定,須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遺囑者,才可以?之。
所有前述遺囑的作成方式中,只有自書遺囑不需要
見證人
,可自行?之。其他四種皆需有合格的人擔任
見證人
,遺囑才會符合法定的要件。
見證人
的資格,民法第1198條以負面表列方式,說明,不得?遺囑見證人的狀況:
- 未成年人。
-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 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 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 ?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人。
民法
第1212條 遺囑保管人知有繼承開始之事實時,應?將遺囑交付
遺囑執行人
,?以適當方法通知已知之
繼承人
。如欲避免遺囑被故意破?,可交由信任的遺囑保管人妥善保管
[1]
。
在
香港
,遺囑的訂立需要有至少兩位非受益人(
法人
)擔任見證人,遺囑才具有法律效力。一般而言,這兩位見證人的其中一位會由協助訂立遺囑的
律師樓
合?人擔任,而?一人則由前述律師所邀請的同業(一般由?近律師樓的合?人,但不能採用同一律師樓的其他合?人)擔任。
註釋
[
??
]
?考文?
[
??
]
- ^
孫秀華.
遺囑應該交給誰保管
. 大紀元. 2015-08-22
[
2018-06-03
]
. (
原始?容
存?于2021-03-2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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