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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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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 被繼承人 在生前所?, 死亡 時發生效力的無 相對人 單獨行? 。一般而言,遺囑在繼承財?的方面上,其可能的內容包含了指定 應繼分 遺贈 特留分 等事項。

遺囑必須是具備 遺囑能力 [註 1] 之人所?,符合 法定要式 [註 2] 者,才是一個在 法律 上有效的遺囑。得?遺囑的能力稱?遺囑能力,比如根據 中華民國民法 第1186條的規定,16歲以上且未受 監護宣告 之人才能?遺囑。

民法 第1189條規定法定遺囑形式有下列5種:自書遺囑、公證遺囑、代筆遺囑、密封遺囑、口授遺囑。其中自書、公證、代筆及密封遺囑,?普通之作成遺囑之法定方式;但口授遺囑,依民法第1195條規定,須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遺囑者,才可以?之。

所有前述遺囑的作成方式中,只有自書遺囑不需要 見證人 ,可自行?之。其他四種皆需有合格的人擔任 見證人 ,遺囑才會符合法定的要件。 見證人 的資格,民法第1198條以負面表列方式,說明,不得?遺囑見證人的狀況:

  1. 未成年人。
  2.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3. 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4. 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5. ?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人。

民法 第1212條 遺囑保管人知有繼承開始之事實時,應?將遺囑交付 遺囑執行人 ,?以適當方法通知已知之 繼承人 。如欲避免遺囑被故意破?,可交由信任的遺囑保管人妥善保管 [1]

香港 ,遺囑的訂立需要有至少兩位非受益人( 法人 )擔任見證人,遺囑才具有法律效力。一般而言,這兩位見證人的其中一位會由協助訂立遺囑的 律師樓 合?人擔任,而?一人則由前述律師所邀請的同業(一般由?近律師樓的合?人,但不能採用同一律師樓的其他合?人)擔任。

註釋 [ ?? ]

  1. ^ 所謂的「遺囑能力」是指何人有資格撰寫遺囑,在法律上通常以年齡?標準。
  2. ^ 「法定要式」是指法律?求某種特定的目的,通常是?了審?的原因,制定了某些?定的格式以供遵循,如果欠缺所要求的格式時,該法律行?無效。

?考文? [ ?? ]

  1. ^ 孫秀華. 遺囑應該交給誰保管 . 大紀元. 2015-08-22 [ 2018-06-03 ] . ( 原始?容 存?于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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