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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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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管轄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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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聲明
。
逮捕
(英語:
Arrest
)是一種
?制處分
,指以?制力拘束
人身自由
,旨在?預防
犯罪
發生或確保
刑事訴訟
順利進行。
逮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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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任何?容,需要
?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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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逮捕者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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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犯罪行?的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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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任何?容,需要
?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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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逮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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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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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行犯
及準現行犯人人均得逮捕(
刑事訴訟法
第88條),
通緝犯
得由利害關係人逕行逮捕(同法第87條),其餘情況限由
檢察官
和
司法警察
逮捕。
若是無
偵?犯罪
權限之一般民?逮捕,須立?將嫌疑犯交付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或各地
憲兵
隊(刑訴法第92條)。若是司法警察逮捕,於確認身?及初步詢問後,應立?將被逮捕人解送
檢察官
由檢察官再次訊問,?決定是否向
法院
聲請
羈押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
]
大?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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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逮捕,是指?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施妨碍刑事??的行?,逃避??、起?、?判或者?生社?危?性,而依法????其人身自由的一?强制措施。逮捕是
刑事??
强制措施中最??的一?,?不???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逮捕后除??不??追究刑事?任和符合?更强制措施?件的以外,?被逮捕人的?押期?一般要到人民法院判?生效?止。
由
人民?察院
批准
或
?定
逮捕或
人民法院
?定
逮捕。由
公安机?
?行
逮捕。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被?押于
看守所
。
公安机?
移送要求??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察院有批准?,一般是由?察院批捕科或者???督科?批捕,批捕期限?7日,可提?犯罪嫌疑人核??据;不批准逮捕的?定一般要由?察院?察委?????定。人民?察院在自?案件或者??起?中??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律?定的逮捕?件,?予逮捕的,有?自行?定逮捕。因此,?于未被?押(
取保候?
)的犯罪嫌疑人,?察院公?科在??起?中可???察??定逮捕收押。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案件中,?被告人需要逮捕的,人民法院有?定?;?于人民?察院提起公?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判?段??需要逮捕(出于
取保候?
??中的)被告人的,主?法官可以提?法院院??定逮捕。如果公安机?不提?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人民?察院在???督中????逮捕的,?察院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定,送?公安机??行。
?家安全机?
?理危害?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公安机?相同的??。
人民?察院??任各?
人民代表大?
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定逮捕,?????人大主席?或常委??可。?有犯罪嫌疑的政?委?采取逮捕强制措施前,?向?委?所在的政?
??
通?情?;情??急的,可同?或事后及?通?。
外?人、无?籍人涉嫌以上犯罪以外的案件,由地市?人民?察院???提出意?,?省?人民?察院??。省?人民?察院征求同?政府外事部?的意?后,?定批准逮捕,同??最高人民?察院?案。?????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定。
??逮捕的,由
批准
逮捕的
人民?察院
或
?定
逮捕的
人民法院
??
?家??
。根据2013年1月1日?始?施的修?后的《
中?人民共和??家??法
》第十七?第一?,合法采取
刑事拘留
措施但其后?止追究刑事?任的情?,受害人要取得?家??必??足拘留超??押期限(最?37天),也?依法刑事拘留的?家??的豁免。
附?件逮捕
[
??
]
2005年,最高人民?察院在全?第二次???督工作??上首次提出
附?件逮捕
理念,放?了部分案件的批准逮捕?据?件。2006年8月,最高人民?察院在《人民?察院??逮捕?量?准(?行)》中明??定了附?件逮捕的必要?件和工作流程。“有?据?明有犯罪事?”如果是“?据所?明的事?基本?成犯罪”,?案方???需逮捕,可???察?或?察委??,?定或批准逮捕。逮捕后,?方???督部?????机??《?充?据通知?》,?列?充??提?,列明需要?明的事?和需要收集、核?的?据,??踪??取?情?;??机????一步努力仍然?以取到?明?成犯罪的?据的案件,要及?撤?逮捕?定。
[1]
香港地?
[
??
]
僅
警察
、
廉政公署
、
海關
、
入境處
這4個
執法機關
具法律所授權
[2]
[3]
[4]
[5]
[6]
的逮捕權(power of arrest)。逮捕前都必需?從法律規定的程序向
裁判法院
申請拘捕令或
逮捕令
(arrest warrant),向法院解釋逮捕的因由及逮捕是否符合法律的先決條件,以保障市民的人身自由。如違反這要求的話,市民可從民事司法程序指控有關執法人員侵權?可向該執法人員申取賠償。執法人員不可能在每次逮捕前均向法院申請逮捕令,法律亦給予執法機關使用逮捕權時一定的彈性及自由,以平衡維持社會安定與個人人身自由。這些彈性?不是沒有法律監督的,以警察?例,《警隊條例》第50條就有這樣的指引:
“
|
(1) 警務人員拘捕任何他合理地相信會被控以下罪行的人,或拘捕任何他合理地懷疑犯了以下罪行的人,乃屬合法:
(a) 任何由法律訂定判處的罪行,或有人(就該罪行首次定罪時)可被判處監禁的罪行;或
(b) 如該警務人員覺得因以下理由將傳票送達?非切實可行,則任何罪行─
- (i) 該人的姓名不?該警務人員所知,亦不能由該警務人員輕易確定;
- (ii) 該警務人員有合理理由懷疑該人所報姓名是否其?實姓名;
- (iii) 該人?無報出一個可作送達的妥當地址;或
- (iv) 該警務人員有合理理由懷疑該人所報地址是否可作送達的妥當地址。
(1A) 警務人員可根據第(1)款行使拘捕任何人的權力,
?使他沒有?此而發出的手令
,亦不論他是否目擊任何人犯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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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考文?
[
??
]
- ^
?捷?,徐云:北京市海淀?人民?察院附?件逮捕程序?行??,《?家?察官?院??》,2008年第6期第15?ISSN 1004-9428
- ^
www.hkhrc.org.hk/content/features/handbook/ch4.doc
- ^
關於廉署>法定權力
.
[
2018-10-23
]
. (原始?容
存?
于2018-10-09).
- ^
存?副本
(PDF)
.
[
2018-10-23
]
. (原始?容
存?
(PDF)
于2017-12-15).
- ^
李耀權.
投考海關實戰天書
. Red Publish. 2017-05-22
[
2018-10-23
]
. (原始?容
存?
于2017-11-16) –通?Google Books.
- ^
存?副本
(PDF)
.
[
2018-10-23
]
. (原始?容
存?
(PDF)
于2017-10-25).
外部?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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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