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律部隊
(英語:
Disciplined Services, Disciplinary forces
)?
香港政府
的一?
公務員
職系架構,?承自
英屬香港
?期
[1]
,指受到特別紀律約束的部隊(部門),其招募、訓練、工作都與軍隊有些類似。
香港紀律部隊負責維持香港
內部保安
、社會治安秩序、救災扶危及其他執法工作,目前共有七個紀律部隊部門和兩個輔助部隊。
服務於相關部門的人員未必全屬
紀律人員
(英語:
disciplined services officer
)
[2]
;例如
文員
等文職或行政人員不穿制服,不屬於紀律部隊。 截至2010年年中,紀律部隊有員逾62,000餘名,?香港公務員的總人數量逾1/3。
部隊一覽
[
??
]
保安局轄下
[
??
]
以下六大部隊向
保安局
負責
直接向行政長官負責
[
??
]
廉政公署
?獨立於其他政府部門的紀律部隊,直接向
行政長官
負責
輔助性質
[
??
]
以下兩隊屬輔助部隊,?非正式紀律部隊
前紀律部隊
[
??
]
食物環境?生署
小販管理隊
,身穿制服,但現不屬於紀律部隊。 根據1979年《公務員薪俸檢討第一次報告書》第6.3段,小販管理隊曾經屬於紀律部隊。
[6]
警隊架構圖表
[
??
]
2020年7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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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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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務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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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務處副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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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務處副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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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務處副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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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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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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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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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動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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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及保安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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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事及訓練處處長
| 監管處處長
| 財務、政務及策劃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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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安全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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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務處高級助理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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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務處高級助理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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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務處高級助理處長
| 警務處高級助理處長
| 首長級乙級政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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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務處高級助理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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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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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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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事部
| 資訊科技部
| 財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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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安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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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援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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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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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察學院
| 服務質素監察部
| 政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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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關係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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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策劃及發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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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察總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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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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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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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1年1月25日,
英軍
於現時
香港島
水坑口街
位置上陸,翌日於
上環
首次升起
英國國旗
,宣佈管治香港島範圍。
1841年1月28日,時任
英女皇
維多利亞女皇
宣布由
義律
負責
香港
的民政。
1841年4月30日,開設
域多利監獄
?由
威廉·堅
掌管,
威廉·堅
同時兼任總
裁判官
及
警司
。
1841年8月11日,
?甸乍
接替
義律
任
總警司
。
1842年8月29日,簽訂《
南京條約
》。
1843年6月26日香港成?英國
殖民地
,?由
?甸乍
出任首位
香港總督
。
1844年5月1日政府刊登憲報,
香港警隊
正式成立。在此之前,
倫敦警務處
才成立12年。
1860年10月24日,簽訂《
北京條約
》:
九龍
界限街
以南割讓予
英國
。
1868年5月9日早期的
消防隊
成立,由
梅理
任
消防監督
。
1879年5月,
監獄處
脫離警隊成?一個獨立部門。
1898年6月9日簽訂《
展拓香港界址專條
》,九龍界限街以北及新界租借予英國99年,及至1997年6月30日。
1909年9月一隊緝私小組成立??屬於進出口署,進出口署成?工商署(因此,
海關
舊時俗稱?「工記」)。
1919年,
第一次大戰
結束後引入第一輛救護電單車?成立救護車隊,?屬於
消防隊
;而緊急事件由警察和消防救護車應付;而非緊急事故才由
醫務?生署
處理。
1941年1月,消防隊脫離警隊成?一個獨立部門。
1950年,
醫療輔助隊
成立,成?香港首支輔助紀律部隊
1952年,
民?安全服務隊
成立,成?香港第二支輔助部隊
1953年,全部政府救護車輛均移交由消防隊控制。
1961年4月,根據1960年戴麟趾報告書的建議,消防隊改稱?消防事務處。
1961年6月7日,《
入境事務隊條例草案
》進行首讀,當時署理輔政司(現時稱
政務司司長
)
戴斯德
於
議事廳
內向
議員
講解:
“
|
議員們,?所周知,在大部?地區,出入境事務都由獨立部門或隊伍來管制,但部?殖民地的出入境管制由警隊兼任,現時香港亦一樣由警隊執行出入境管制,但政府認?現時是改變的時候。分工後會帶來一定的好處。
現時?屬於警察入境管制部的警務人員,?著他們的事業發展,會升遷或調任至警隊內其他部門,因而負責入境事務部的警務人員的入境管制專業知識及執法經驗未能得以延續,由其現時香港正處於一個特殊的情勢之中,因此,有需要將入境事務部脫離警隊,?成立一個獨立的入境事務隊伍,由全職負責入境事務的部門首長來掌管,而於警察入境事務部的警務人員調任警隊之其他部門後可專注警務工作,而留任的入境事務部警務人員可以在新成立的部門中有令人滿意的事業發展及晉升階梯。
本條例草案目的便是成立一支入境事務隊伍,此隊伍面對公?的事務隊人員須穿著制服?成?一支紀律部隊,所有事務隊員均有如消防隊及緝私隊一樣受殖民條例及常規命令約束,若初級人員干犯輕微罪行將交由助理處長處理,?可上訴至處長。本條例的第12條受權事務隊人員逮捕權,相關的可逮捕罪行將於其後交代,但相關逮捕權與現時警隊在處理有關罪行時一樣,條例定明,被拘捕人士若未能被帶到裁官面前或被釋放,便須於被捕後12小時內帶到任何一間警署。紀律部隊之處分條文,見條例草案的第四部?,主要而言,均與現時警隊的相類同。
|
”
|
??署理輔政司戴斯德
|
1961年8月2日二讀後由全體委員會通過法案條文的第1至23條。然後,三讀通過法案。
1961年8月4日,
入境事務隊
脫離警隊正式成?獨立部門。
1963年9月透過立法,將緝私隊(現稱
香港海關
)正式納入?紀律部隊。
1966年,救護車服務改組?半獨立的救護車服務組,所有人員都是經過特別訓練的救護人員。
1974年,
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
(現改名?
廉政公署
)成立。
1977年,緝私隊改稱?香港海關。
1982年
香港海關
正式成?獨立的政府部門。
1980年代,
香港公務員
人數有顯著增長,當中包括紀律部隊的編制亦進行了相當的擴充。
2012年,於1970年代至1980年代聘請的紀律部隊人員開始退休,使到未來5年的退休潮會有高達8,700人(平均每年有1,740人)
退休
,比較過去五年(6,246人)大幅增加。
公務員事務局
表示,未來10年紀律部隊退休人員數目將會維持在每年平均約1,700至1,800人,或者是紀律部隊職系整體人數的3.3%至3.4%。
紀律部隊人員總工會主席林國豪表示,總工會於2012年7月初成立了兩個工作小組,
?究
舊有長俸制及新的
?積金
制度紀律部隊人員延遲退休的可行性、影響及
福利
問題,認?長俸制人員的「
??
」機制一直存在,不需要?外建立新的制度及
立法
,但是機制下必須獲得公務員事務局批核,
香港警務處
現時仍然有採用,其他紀律部隊則較少,建議當局放寬批核條件,?且可以因應需要而彈性決定該名額,以?緩退休潮下流失的富有經驗
人力資源
[7]
。
2019年11月中旬,
警務處處長
委任不多於100名熟悉使用
防暴
裝備的
懲?署
人員?特務警察。
[8]
[9]
2019年11月尾,消息指
警務處處長
委任約140至150名香港海關及入境事務處職員?特務警察。經四日培訓後投入工作,向警隊提供支援工作,如守護高危建築物,多不會上衝突前線工作。
[10]
2020年年中,《
南華早報
》報道,警務處處長委任約130名消防員及救護員成?特務警察,部分政府飛行服務隊成員亦會加入?特務警察。
[11]
裝備
[
??
]
根據第238章 《火器及彈藥條例
[12]
》,
警務處
(包括
輔警
[13]
)、
海關
、
懲?署
、
廉政公署
、
政府飛行服務隊
、
入境處
是獲授予權力管有或經營
槍械
的6支紀律部隊。
[14]
槍械使用政策因應不同部門及部隊的權力所限制而有所不同,其中
香港警務處
與
香港海關
擁有槍械的數量及人員佩槍的比例?最高。各部門及部隊所配備的槍械亦有所不同,而基本制式均?
手槍
,最普遍?
史密夫威信軍警十型左輪手槍
4?重槍管型號,其次?
格洛克17
及
格洛克19
。
除了學習使用槍械,上述紀律人員均需要接受
武器
使用的訓練,?且據情況配備
胡椒噴霧
及
伸縮警棍
等武器以應付日常的任務。
備注
[
??
]
民?安全服務隊
及
醫療輔助隊
是自願性的輔助紀律部隊,?非正規紀律部隊。
上述的紀律部隊中,
懲?署
[15]
、
入境事務處
[16]
、
香港警務處
、
廉政公署
[17]
及
香港海關
[18]
有權
搜身
[19]
;入境事務處
[20]
、香港警務處、廉政公署
[21]
及香港海關
[22]
[23]
有各自相關的法定
拘捕
權(表明身分
[24]
)。如懲?署職員(非執行特務警察職務期間)拘捕自由人及非紀律部隊
拘捕
他人,是行使
市民拘捕權
,僅限法庭可判處超過十二個月監禁的罪行。
參見
[
??
]
參考資料
[
??
]
外部連結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