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
:此?目?的主?不是
公私合?
。
「PPP」的各地常用譯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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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陸
| 政府和社??本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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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
|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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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
| 公私營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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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模式
,?
政府和社??本合作
(英語: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
縮寫
:
PPP
),香港??
公私營合作
,台???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1]
[2]
[3]
,又?
公私協力
[4]
、公私合作?伴?系
[5]
、
公用事?市?化
[6]
或
公用事?民?化
[7]
等,是
公共建設
的開發模式,由
公共部?
?
私?部?
合作
提供公共建設的建設與服務。在實現公共建設功能的同?,也?私?部???利益。不同於傳統由公共部?自食其力提供公共服務,由于私?部?分?了公共部?的初期投入,此模式可以?少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成本,應對
政府超載
(
Governmental Overload
)的困境,而在世界各地?泛?用。
模式
[
??
]
常見的
PPP
模式如下:
- 民間興建營運後轉移模式
(Build?Operate?Transfer, BOT):政府提供土地,由民間機構自行興建、營運;營運期屆滿,營運權轉移給政府。
- 委外經營
(Operate?Transfer, OT):營運後轉移模式。由政府投資興建該公共設施,再委由民間機構經營;屆營運期滿,營運權轉移給政府。
- 興建-營運-擁有模式(Build-Operation-Own, BOO):依政府的政策,由民間機構自備土地及資金興建營運。業者擁有其所有權,不會轉移給政府。業者與政府協調雙方權利義務細項。業者負擔一些政府要求的義務,例如雇用在地員工等,以交換享有稅賦減免及融資優惠等好處。
[8]
- 民間重建營運後移轉模式
:(Reconstruction-Operation-Transfer, ROT):政府將舊公有建物、財?委託或出租給民間機構,允其擴建、整建、重建後營運;屆營運期滿,營運權轉移給政府。
[8]
- 民間融資提案
(PFI):政府與民間機構訂定長期購買或承租契約,委由民間機構自行籌措財源,興建營運公共建設,或提供公共服務。
[9]
1992年,
英國
推動的「民間融資小組」是PFI最早、最主要的典範。
[9]
[10]
批評
[
??
]
對
PPP
常見的批評是,其欠缺當責(
Accountability
),與不?透明(
transparency
)。欠缺當責方面,係在公私協力的政策?出過程中,公部門與私部門之間的角色界線混淆,要確定應由?方替公共服務的?個部?品質負最終責任變得困難。
[11]
不?透明方面,民間業者常以商業機密?由隱藏營運細節,從而使公?監督變得困難。
[12]
此外,沒有利潤可圖的政策無法吸引私部門參與,導致私部門依舊不會參與提供某些種類的
公共財
;私部門追求利潤,使其可能採取
風險移轉
(risk transfer)的營運策略,損害
公共利益
。
[11]
?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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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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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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