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斯特·?爾?布倫納
(德語:
Ernst Kaltenbrunner
,1903年10月4日?1946年10月16日)是一名
奧地利
裔
納粹德國
以及
???
的重要??人,被授予
黨衛隊
上?集團領袖、警察兼武????上???。
1935年中期,???布??成??地利???的??人,他支持
德?合?
,在1938年德?成功合?后被
希特勒
晋昇????准?。
1943年,在第一任
????家安全部
部?、
???上?集??袖
海德里希
被暗?后,?任國家安全部部?與
??刑警??
主席。
1945年5月8日
德國投降
後,?爾?布倫納于1945年5月12日在?地利被美?巡?兵逮捕。
1946年在
紐倫堡?判
中,他以
?衛隊
最高負責人面對審判,最後以
戰爭罪
、
反人道罪
而被判處
絞刑
。
生平
[
??
]
早年
[
??
]
?爾?布倫納出生於
奧地利
的
里德因克瑞斯
,父親是一位律師。就讀在
林?
德式9年理科學制?育
及之後的
格拉茨大學
,?於1926年取得法律學位,在1928年成?律師。他的身高相當的高,足有201公分,在他頭上?有在學生時期打?而明顯傷?
[1]
,然而根據一些來源,這些打?的傷?可然是酒駕事故所致
[2]
。
早期事業
[
??
]
?爾?布倫納與希姆萊、奧古斯特·埃格魯伯(August Eigruber)及其他黨衛隊成員在毛特豪集中營管理者弗蘭?·齊瑞斯一同參觀該集中營
[3]
?爾?布倫納於1932年在奧地利加入納粹黨與其下的黨衛隊,在黨衛隊第八旅管區(SS-Abschnitt VIII)中作?一位地區發言人與法律顧問。在1934年他被當時奧地利政府與其他納粹黨員關進Kaisersteinbruch集中營,同一年被以叛國罪與涉嫌行刺
陶爾斐斯
而再次被捕。這項指控刻意被遺漏,但仍因謀反罪被判6個月徒刑。
同年,?爾?布倫納與妻子Elisabeth Eder?婚,后擁有3名子女,所有子女都在戰爭中倖存。
自從1935年中期?爾?布倫納成?奧地利黨衛隊領導人。他支持
德奧合?
,在合?後被希特勒晉昇?黨衛隊准將。1938年9月11日被提升?黨衛隊中將,他在1938年後也是德國國會議員。
二次大戰時期
[
??
]
?爾?布倫納、希姆萊與弗蘭?·齊瑞斯
在1940年7月?爾?布倫納被任?
武裝黨衛隊
的後備役少?
[4]
,在之後的1941年4月被提升?警察少將。在1943年1月30日被任命?國家安全總局局長,以接替被刺而死的
海德里希
,直至德國戰敗。在1943年6月21日晉升?黨衛隊上將及警察中將也成?
國際刑警
總裁。
直到德國戰敗,?爾?布倫納的權力迅速的擴張,特別在
7月20日密謀案
後,他取得直通
希特勒
的管道也同時負責人民法庭與處死被指控暗殺希特勒的人。他權力的擴張使希姆萊感到畏懼,他刻意以自己的高大身軀、?上傷?及多變的情?來讓自己成?令人惡懼的角色,也謠傳他對
阿道夫·艾希曼
僅至上校階級有一定責任。他也是與
奧托·斯科爾?內
是長年好友,?爾?布倫納給予了斯科爾?內許多秘密任務,使他成?希特勒重要的特工。?爾?布倫納曾負責主要
盟軍
國家元首刺殺任務,在之後的1943年希姆萊成?新一任的國家內政部長後,?爾?布倫納寄了一封信向希特勒抗議如此作?會讓希姆?進一步擴張他的權力。
?爾?布倫納(前排右側)於審判1944年
7月20日密謀案
的人民法庭
在1944年12月?爾?布倫納與其他將軍一同被提昇?武裝黨衛隊上將。直至被盟軍逮補是以軍官身分非而警官身分。在1944年12月9日被授予騎士戰功?劍勳章
[5]
、納粹黨金質?章及
血之勳章
。
在1945年4月18日希姆萊任命?爾?布倫納?南歐殘餘德國武裝力量總司令,他知道他的情報特工形成了後方地下網路,他底下有主管破壞單位的奧托·斯科爾?內及主掌南歐重要城市特工的Wilhelm Waneck。1945年4月底他將總部從
柏林
移往在奧地利的
Alt-Aussee
,在1945年5月12日被美軍巡邏兵逮捕
[6]
。
紐倫堡審判
[
??
]
於
紐倫堡審判
中?爾?布倫納被以反和平密謀罪、戰爭罪與反人道罪起訴,其後兩者有罪,被處絞刑,其罪行最關鍵證據?
奧許維?集中營
管理者魯道夫胡斯所陳述。
死亡
[
??
]
被處死的?爾?布倫納
在紐倫堡審判中以反人道罪及戰爭罪被宣判有罪,處以絞刑,1946年10月16日1點40分左右
被絞死
。
?爾?布倫納的臨終遺言:
“
|
我以熾熱的心熱愛德國人民與我的祖國,我所做的一切職責謹遵人民的法律,我遺憾這次人民被非士兵的人所領導且對那些指控的罪行一無所知,祝德國好運。
|
”
|
?考文?
[
??
]
|
---|
| 死刑
| | |
---|
| 監禁
| |
---|
| 無罪
| |
---|
| 其他
| |
---|
| 1
自殺;
2
執行後平反;
3
審判缺席;
4
健康因素不予訴追。
|
|
|
---|
| | | 罪行
| |
---|
| 受害者
| |
---|
| ?施者
| |
---|
| ?粹占?地及??
| |
---|
| 通?者
| |
---|
| 聚集?及集中?
| |
---|
| 文?
| |
---|
| 掩盖
| |
---|
| ??罪行??及?判
| |
---|
| ???人
| |
---|
| ?念建筑
| |
---|
| 相??目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