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邦?法法院
(德語:
Bundesverfassungsgericht
,??
BVerfG
)是根据《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
》特??立的法院形式,該法院前身?1951年的
西德
憲法法院,1993年改制?聯邦憲法法院。該法院與所有其他憲法機關對等、獨立?自主。?彰?其?其他?家机?的?立性,依照《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規定,?法法院的位置?不在首都(
兩德統一
前的
波恩
或統一後的
柏林
)內,而是在離
波恩
有一段距離的
?爾斯?爾
[1]
。
歷史背景
[
??
]
在1930到1940年代的德國,當時當權的納粹政府常以修改憲法、編訂不人道法律的方式合法化自身行?。因此,在戰後,西德建立時便規劃憲法法院,對任何可能違法、違反人權的法律或政府行?進行事先審理。憲法法院作?獨立機構,應確保國家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個權力機構的活動始終符合憲法。在對基本法做出最終解釋時,憲法法院純粹基於法律做出裁決。裁決會對政治領域?生影響,且不允許受到政治考量的干擾。
法院職能
[
??
]
憲法法院的主要任務包括就政府單位間的爭端做出裁判,對法律進行審?,審理憲法訴訟以及確定政黨是否違憲。?法法院的中心任?是?行
司法??
,???家机?的行??行??、就政府單位間的爭端做出裁判、審?
??
行?;在??意?上,?和
美?最高法院
是?似的。此外,德??邦?法法院?有一些美?最高法院不具有的??。?和美?等?的最高法院的主要??在于?不是
普通法院
系?的一部分,而是一??立的司法机?。憲法法院的工作還包括對政黨的合憲性做出判決。如果對某個政黨的合憲性存在質疑,聯邦議院、聯邦參議院和聯邦政府有權向憲法法院申請取締政黨令,憲法法院隨?依照法律的標準審?該黨的綱領和黨員的行?
[2]
。
不論國籍,只要自然人認?自己的基本權利或者基本法中所規定的其他權利受到德國政府行政權力的侵害,均可向聯邦憲法法院起訴。在聯邦憲法法院成立以來的最初50年中,公民已經在3000餘起訴訟中勝訴,這一結果大大提高了憲法法院的威望。
人??成
[
??
]
?法法院的法官由
德??邦??院
和
德??邦?院
推??生。根据《
德意志?邦共和?基本法
》(?
德國的憲法
),?邦?法法院共有法官16名,由?邦?院和?邦??院分??由三分之二的多?通?推?出8名。法官任期最?12年,不得?任。??上,
德??邦??院
?常把?任?法法院法官的?力委派?由?名??院???成的所?「
法官任命委??
」?行使;?多?者???做法持批??度,??這是??的。
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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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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