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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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子女間的子關係,大約可分?自然血親或擬制血親(因收養而成立者),前者自然血親關係,又以出生與父母間婚姻關係的連結狀況,又可分? 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兩大類型 [註 1] 。所謂婚生子女,指適法的婚姻所生子女,過去中國法制?分? 嫡子 庶子 。而 非婚生子女 ,則其生父與生母間,?未具有適法的婚姻關係,舊時中國律法,?分? 姦生子 婢生子 [2] 。過去 羅馬法 認定: 婚姻示父 (Pater est quem uuptiae demonstrant),因此各國立法例受此影響,多半以妻子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懷胎所生之子女,推定?夫之子女,認?兩者間有親子關係,而不用有?證責任 [3]

意義與要件 [ ?? ]

由於婚生子女身分之認定與取得,取決於出生時與其父母之 婚姻 狀況而定。故原則上具備這些要件,方符合推定之要求。

  1. 生父與生母間有合法之 婚姻 關係
  2. ?生父之妻分娩所生
  3. 受胎必須在 婚姻 關係存續期間之內
  4. 須由生母之夫所受胎,與其有血緣連繫

由於前述要件中,受胎期間及血緣是否與生父有連繫,客觀上不經檢證而能有明確證明?不容易,故法律依醫學統計而訂出 受胎期間 之計算方式,?一方面,信任婚姻道德,認分娩之妻,應係生下其夫之骨肉,但若?不具血緣,允許?證以推?此一推定,使法律明定一定之人,可有權提起否認婚生推定之訴訟以確定身分關係。

受胎期間之計算 [ ?? ]

中華民國民法 第1062條規定,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 受胎期間 (第一項)。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一百八十一日以內或第三百零二日以前者,以其期間? 受胎期間 (第二項)。

不受婚生推定之子女 [ ?? ]

  1. 受胎期間在結婚之前
  2. 妻子再婚
  3. 妻子重婚

婚生子女否認 [ ?? ]

由於親子關係,無法僅?外表?可辨認,因此以 推定 之方式,省去當事人?證之勞,也符合社會多半的認識。然而若父親與子女間?未具備?實血緣之連繫,此時?容許生母、被 推定 之父或是子女本人等法律所定一定範圍之人,可向法院提起 婚生子女否認 之訴訟,以推?此一 推定 ,因而確定子女與被 推定 ?生父兩者間?無親子關係。

中華民國民法 第1063條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 推定 其所生子女?婚生子女。 前項 推定 ,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之。但子女於 未成年 時知悉者,仍得於 成年 後二年內?之。

注? [ ?? ]

  1. ^ 陳惠馨 ?授則將父母子女關係之種類,依法律規範結構,而分?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及人工生殖子女四大類 [1]

參考文獻 [ ?? ]

引用 [ ?? ]

  1. ^ 陳惠馨,《民法親屬編理論與實務》,第238-242頁.
  2. ^ 瞿同祖,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第300-301頁.
  3. ^ 戴炎輝、戴東雄、戴瑀如,《親屬法》,2014年8月,第327-330頁

?源 [ ?? ]

  • 戴炎輝、戴東雄、戴瑀如,《親屬法》,2014年8月
  • 陳惠馨,民法親屬編--理論與實務,2016年3月 ISBN 978-986-255-7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