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子女間的子關係,大約可分?自然血親或擬制血親(因收養而成立者),前者自然血親關係,又以出生與父母間婚姻關係的連結狀況,又可分?
婚生子女
及
非婚生子女
兩大類型
[註 1]
。所謂婚生子女,指適法的婚姻所生子女,過去中國法制?分?
嫡子
及
庶子
。而
非婚生子女
,則其生父與生母間,?未具有適法的婚姻關係,舊時中國律法,?分?
姦生子
及
婢生子
[2]
。過去
羅馬法
認定:
婚姻示父
(Pater est quem uuptiae demonstrant),因此各國立法例受此影響,多半以妻子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懷胎所生之子女,推定?夫之子女,認?兩者間有親子關係,而不用有?證責任
[3]
。
意義與要件
[
??
]
由於婚生子女身分之認定與取得,取決於出生時與其父母之
婚姻
狀況而定。故原則上具備這些要件,方符合推定之要求。
- 生父與生母間有合法之
婚姻
關係
- ?生父之妻分娩所生
- 受胎必須在
婚姻
關係存續期間之內
- 須由生母之夫所受胎,與其有血緣連繫
由於前述要件中,受胎期間及血緣是否與生父有連繫,客觀上不經檢證而能有明確證明?不容易,故法律依醫學統計而訂出
受胎期間
之計算方式,?一方面,信任婚姻道德,認分娩之妻,應係生下其夫之骨肉,但若?不具血緣,允許?證以推?此一推定,使法律明定一定之人,可有權提起否認婚生推定之訴訟以確定身分關係。
受胎期間之計算
[
??
]
依
中華民國民法
第1062條規定,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
受胎期間
(第一項)。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一百八十一日以內或第三百零二日以前者,以其期間?
受胎期間
(第二項)。
不受婚生推定之子女
[
??
]
- 受胎期間在結婚之前
- 妻子再婚
- 妻子重婚
婚生子女否認
[
??
]
由於親子關係,無法僅?外表?可辨認,因此以
推定
之方式,省去當事人?證之勞,也符合社會多半的認識。然而若父親與子女間?未具備?實血緣之連繫,此時?容許生母、被
推定
之父或是子女本人等法律所定一定範圍之人,可向法院提起
婚生子女否認
之訴訟,以推?此一
推定
,因而確定子女與被
推定
?生父兩者間?無親子關係。
依
中華民國民法
第1063條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
推定
其所生子女?婚生子女。
前項
推定
,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之。但子女於
未成年
時知悉者,仍得於
成年
後二年內?之。
注?
[
??
]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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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
??
]
- ^
陳惠馨,《民法親屬編理論與實務》,第238-242頁.
- ^
瞿同祖,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第300-301頁.
- ^
戴炎輝、戴東雄、戴瑀如,《親屬法》,2014年8月,第327-330頁
?源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