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名??廷燮的其他人物,請見「
?廷燮
」。
吳光悅
(1759年?1832年),原名
廷燮
[1]
,字
星乙
,又字
星一
,號
見樓
,室名
瑞芝堂
[2]
。
江蘇省
常州府
陽湖縣
(今
常州市
)人,
?朝
政治人物。
生平
[
??
]
乾隆
五十九年(1796年),中式甲寅恩科
江南
?試
?人
。
嘉慶
元年(1796年),中式丙辰科
會試
,
殿試
位列第二甲第十七名
進士出身
。以
內閣中書
用。二年(1797年),補內閣中書。三年(1798年)八月六日,充
順天
?試
同考官。
四年(1799年)二月十一日,以內閣中書入?
軍機章京
[3]
。六年(1801年)七月六日,充
山西
?試副考官
。
七年(1802年),吏部議?,以
主事
用。十二月,
川陝楚?亂
底定,以繕寫與有勤勞,予軍機章京優?。八年(1803年),補
吏部
文選司
主事。九年(1804年),遷吏部
員外?
。
十年(1805年),記名以御史用。三月六日,充乙丑科
會試
同考官。十二年(1807年),補授
浙江道
監察御史
。
十四年(1809年),以
巡城御史
巡視
中城
。十五年(1810年),調任
廣東道
掌道監察御史
。
十七年(1812年)十月,改
京畿道
監察御史。十二月,
刑部
因?禁止庶民呈遞機密奏章,在〈議奏條例〉暫定一條命令本人將呈遞內容開列摘要一?進呈;吳光悅認?必有奸詐之人開具與密陳內容相異的摘要,接手的官員無法?考知悉,導致事情不分大小都呈報給朝廷,而主張應規定凡是秘密封章,不論有無摘要,一?不准擅自投遞。
嘉慶帝
以刑部議擬的草案本來就不完全恰當,諭:「嗣後如有呈遞封章接收之員,一面將所遞封章具奏,一面將該犯先交刑部押禁,附於折內呈明,所有開呈節略一條,著?刪除。」
十八年(1813年),陞授
安徽
寧國府
知府
。十九年(1814年),因
桐城縣
縣民汪儉萬毆打徐仲書致死,賄賂囑託王松禮頂認?兇,吳光悅承審未能?出實情,降二級調職處分。
二十年(1815年),
捐復
原官品級,選授
福建
建寧府
知府。同年以尊親年老,請求改任於離?近地。二十一年(1816年),改調
浙江
處州府
知府。
二十四年(1819年),署理
杭州府
知府、
嘉興府
知府。二十五年(1820年),因
丁母憂
回籍。
道光
三年(1823年),服闕,補
直?
保定府
知府。四年(1824年),擢
河南
河北道
。
五年(1825年)九月一日,遷
湖南
按察使
。任內正?
黃河
決口之後,?修河堤大工,吳光悅長駐工地,晝夜巡視督工;派遣兵卒巡檢職責內的三省五百餘里,每里設分巡,立帳簿總括記錄。秋?地區官兵勤惰情形、河堤安危都瞭如指掌,
東河總督
張井
將此方法傳達各
道
效法施行。
七年(1827年)閏五月十七日,升調
湖北
布政使
。十月,召赴
京師
陛見,十六日,改授
左副都御史
。
九年(1829年)十月二十三日,授
江西巡撫
。朝廷商議以降低官鹽價格對抗私鹽,吳光悅奏言:「官鹽有價、有課、有費,私梟有價而已,?多減,勢不敵,緝梟急懼轉而?盜。鹽之於民,猶布帛菽粟、茶烟竹木也,聽其賣買、任其流通,關津徵稅,遠近利賴。若設官徵課於場?,而任民運販,則私梟皆良商,國課裕而民食便。」
道光帝
贊同,但之後部議不實行。
十年(1830年)三月,以江西所屬各處糧倉有儲糧虧短的問題,奏請限期買穀補足,再行徹?。漕運習慣上,各個重複載運的漕船船?借領
天津道
庫銀,應從各船丁新領的項目?還歸款,但全數?除則會使船丁太過拮据,吳光悅奏請籌款?解漕船借款,於各船丁名下分兩年?還歸款。都獲得允許。四月,奏報
南昌府
、
?州府
等地方有?會盜匪?劫,?獲四百多人,請求加重量刑一等,以示懲戒警告。七月,捕獲
雩都縣
、
會昌縣
、
安遠縣
等地方會匪劉學洙等四十三人。八月,於
萬安縣
等處?獲朱光聞等九十餘人。都依律治罪。秋季,連續十餘日大雨,江水暴漲,
南昌縣
等縣民房被沖?,吳光悅奏請借款修補,於次年與稅徵一同?歸。如其所請施行。十二月,
高安縣
貢生
江方城赴京城呈報稱
宜春縣
吳家尖
、
茶蘭巖
等山有
銅?
,自願自備資本開採、納稅,此事移交巡撫審議。吳光悅主張此山脈曾經勘?後議定封禁,?無銅?,且開山採?容易導致窩藏奸犯,?且有?農村運作,應該請官員封禁,?飭令宜春縣增設巡哨房,派兵巡?,以杜?奸民??。
道光十一年(1831年)二月,奏報南昌縣等縣?堤,去年被水沖?,請借款修築,道光帝都聽從之。此前御史
周作楫
奏稱江西會匪常常挾怨誣指他人涉案,江西都聚集宗族共同居住,請飭令遭指控的各族長出具結文,吳光悅覆奏:「?
乾隆
年間,撫臣
陳宏謀
設立族正之法,令合族公保一人,族中如有乖戾之徒,小則處以家法,重則送官究治。與此奏本自相符,惟?選不得其人,易滋流弊,應飭屬選?公正族長,照所議辦理。其獲案實係無辜,許其出結保領,隨時訊釋。」奏摺遞入,道光帝?批知道了。三月,遵旨覆奏:「萬安縣?鹽快船藉端滋擾,因該處船戶貪載私鹽,巡兵向?多有搜出私載,遂及禁煙,以致?箱倒?,擾害行旅。節經分別辦理,惟是販私不可不禁,滋擾尤宜預防。應飭南?地方,凡雇船者責成船行?明,?無私鹽,方許攬載,?將船戶姓名於船旁首尾大書刊刻。?船之兵,各穿號衣,書寫姓名,?被累者易於指明。?諭商民如受擾害,准其呈控。」奏疏呈入,上諭「該撫仍委員隨時?訪,以重緝私而安行旅」。五月,連十餘日暴雨,江水泛漲,南昌縣等三十一個廳州縣的?堤、田?都被淹決,吳光悅奏:「請分別賑恤,仍請借款修築??,?懇動項赴川買米,以資接濟;復於南昌、
九江
地方設廠放粥,自十一月至十二月,需米八萬餘石,援照成案,請截留漕米備用。嗣因設廠後,饑民雲集,隨議給資遣回;又因
景德?
工匠如林,被水後客米到?稀少,民食維艱,請於臨邑借給常平倉穀,減價平?。又江西辦理漕運,全仗屯糧,?帶徵餘糧,以應支放。是年屯田被淹,餘糧亦在緩徵之例,請於藩庫借銀十萬兩,以資辦公而肅漕運。」先後奏摺遞入,道光帝全都聽從。十二月,積勞而卒於任上,年七十三。
家族
[
??
]
- 祖父:吳延昭。
- 父:吳題雁。
- 子:吳履仁、吳文嘉。
- 女?:陳楷、
管?群
、
陳功
、陳?、
黎學淵
。
- 友:
李兆洛
。
- 曾孫女:吳曼華(
陸小曼
之母)。
參考文獻
[
??
]
- ^
光?《武進陽湖縣合志》:「殿試時有同姓名者,純皇帝親更焉。」但?該榜沒有同姓名者,僅有
馬廷燮
同名。
- ^
楊廷福楊同甫 編《?人室名別稱字號索引》下冊959
- ^
梁章矩《樞垣記略》卷四,除授三
- 光?《武進陽湖縣合志》卷二十四,人物志三,宦績,一百六
- 《?史列傳》十冊卷三十五
- 《?國史》八冊821,?國史大臣?一傳?次編,卷一二五
- 《?國史館傳包》1854號
- 《?國史館傳稿》3791號
- 《?史館傳稿》5703號,6381號
- 閔爾昌 編《?朝碑傳全集》五冊4085引李兆洛〈江西巡撫吳公墓誌銘〉
- 李桓 編《國朝耆獻類徵初編》十二冊卷一百九十七
- 國立故宮博物院
軍機處?摺件053007號,056348號,056573號,057697號
- 中央?究院
歷史語言?究所
(
?面存???
,存于
互???案?
)內閣大庫?案109104號,125445號,133368號,151669號,151861號,156438號,161692號,190401號,190445號,2065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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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甲
賜進士及第
共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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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甲
賜進士出身
共4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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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甲
賜同進士出身
共10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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