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是
中華民國
最高
司法機關
,簡稱
司院
,?中華民國「
五權憲法
」制度下的國家機關之一,掌理
民事
、
刑事
、
行政訴訟
的審判事務、
公務員
(含
司法官
)懲戒;?設有
大法官
15人,組成
憲法法庭
審理違反憲法案件、統一解釋
法令
、
總統
副總統
彈劾案、政黨違憲解散案。司法院
院長
、
副院長
亦從大法官中各選出一人擔任。
司法院的職權?各法院間的行政事務、編列司法預算、以及召開
憲法法庭
,本身?不職司
????
以外的審判權,而是由該院轄下的
各級普通法院
、
行政法院
、
懲戒法院
實行該權力。
?在省虛級化後,司法院?中華民國唯五僅存設置「
廳
」?主要內部單位的機關,其餘?
最高法院
、
最高行政法院
、
懲戒法院
及
審計部
。
[原創?究?]
歷史
[
??
]
中國大陸時期
[
??
]
?
光?
三十二年(1906年),?政府將
六部
中的
刑部
改制?「
法部
」,設置司法大臣,職司全國的審判及檢察事務;民國元年(1912年),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
於
南京
成立,復將法部改制成「司法部」,掌理全國的司法行政及審判業務,?司法院的前身機關。
[3]
1928年,
國民政府北伐
成功後,依據
孫中山
主張的
五權政制
,10月8日公布《國民政府組織法》,設置司法院,職掌全國的司法與行政審判、司法行政及官吏懲戒等權力,?有特赦、減刑及恢復公民權的提請權;10月10日,
中國國民黨
籍的
王寵惠
就任司法院首任院長;11月16日,國民政府於南京正式成立司法院,?中華民國最高司法機關,轄有
司法行政部
(
法務部
前身)、
最高法院
、
最高行政法院
及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
[4]
1931年12月26日,
中國國民黨第四次全國代表大會
(四屆一中全會)決定,將司法行政部改?屬
行政院
,而
司法院院長
兼任最高法院院長,副院長兼任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1934年10月4日,國民黨
中央政治會議
又決定,司法行政部重歸司法院;同年11月,原?屬司法行政部的「法官訓練所」改歸司法院直轄;1935年12月,司法院增設「法規委員會」。直至
對日抗戰
前,司法院的直屬機關維持有二院、一部、一所及二委員會。同年(1935年),於南京市中山路興建司法院大樓(今南京市供電局),竣工後?由司法院、司法行政部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在該處辦公。
[5]
1937年,對日抗戰爆發,日軍逐漸逼近南京,首都日危,國民政府遂遷往
重慶
,司法院也遷至重慶的義林醫院(今重慶市中山醫院)門診樓,與
立法院
及
蒙藏委員會
合署辦公
[6]
;1944年,司法行政部復改?屬行政院;1945年抗戰勝利後,司法院復遷回南京原址;1947年3月31日,國民政府依據1月公布的《
中華民國憲法
》第八十二條規定制定公布《司法院組織法》全文十二條,司法院設有三庭、二會、二處及二室;1949年1月6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做出對憲法的第一號解釋(釋字第一號),明示
立法委員
不得兼任官吏;同年4月,南京司法院的主建物於
國共內戰
中遭焚?,僅臨路的歐式風格大門倖存。
[7]
臺灣時期
[
??
]
1950年
中華民國政府
遷往
臺灣
后,司法院也隨之遷至
臺北
,於原
臺灣日治時期
的
臺灣總督府高等法院
辦公廳舍,與最高法院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合署辦公;1980年7月1日,中央政府實施「檢審分?」,將原?屬於司法行政部的
高等法院
以下
各級法院
改?於司法院,而司法行政部改制?「
法務部
」,仍?屬行政院,以此釐?
司法權
與
行政權
的分際,司法院至此方得監管各級法院。
[8]
1990年代,《中華民國憲法》歷經數次增修,司法院的組織及職權也有所變動:
[9]
- 1992年5月28日,
總統
公布
憲法增修條文
(第二次修憲),將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及大法官經總統提名後的同意任命權改由
國民大會
行使(原由
監察院
行使),?於司法院內設
憲法法庭
,賦予其對於
政黨
違憲解散事項的審理權。
- 1997年7月21日,總統公布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次修憲),明定司法院大法官?十五人(此前僅規定「若干人」),任期八年,正副院長均具有大法官身分,且自2003年起實行大法官任期交錯,以利經驗傳承;?規定司法院所提出的司法?算,行政院不得刪改,僅得加註意見,以利司法預算的獨立。
- 2000年3月24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做出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宣告國民大會於1999年9月4日表決通過?經總統於9月15日公布施行的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次修憲)違憲,?日起失其效力,第四次修憲的規定繼續適用。
- 2000年4月25日,總統公布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次修憲),將司法院大法官的同意任命權改由
立法院
行使,而大法官除由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保障的終身職待遇。
司法院於1999年7月間召開「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於7月26日公布會議結論及改革的具體時間表,其中的〈司法院定位〉部?宣示將分階段達成「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使司法院成?一個實質審判機關,以符合憲法規定。2008年5月16日,司法院會議通過《
司法院組織法
》等三部法律的修正草案,欲透過修法使司法院成?最高審判機關,方符合憲法及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三?號解釋的意旨,但因社會各界意見分?,至今?無進展
[10]
;2011年6月14日,立法院三讀通過《
法官法
》,?於7月6日由總統公布,將散見於各法規的法官人事規定統一於此專法,健全法官人事制度
[11]
;2012年5月10日,?使人民
參與司法審判
,以提升審判的透明度及民?對司法的信心,司法院第一四三次院會通過《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函送行政院會銜完成,?於6月14日送請立法院審議。因該法案將大幅變革法庭的審理秩序,爭議性大,故立法院審?至今
[12]
。2020年7月22日,立法院三讀通過《
國民法官法
》,除少年刑事案件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法官3人及國民法官6人共同組成國民法官法庭共同進行審判。
司法院大法官
[
??
]
任命與資格
[
??
]
司法院設有
大法官
十五人,其中一人?院長、一人?副院長,由
總統
提名?經
立法院
同意任命。大法官資格按《司法院組織法》第四條之規定,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具有前項任何一款資格之大法官,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
- 一、曾任實任法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以提名之日?準)
- 二、曾任實任檢察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 三、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二十五年以上而聲譽卓著者。
- 四、曾任?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授十二年以上,講授法官法第五條第四項所定主要法律科目八年以上,有專門著作者。
- 五、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在學術機關從事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究而有權威著作者。
- 六、?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現任大法官
[
??
]
大法官??
院長
|
任命之總統
|
立法院人事同意權投票結果
|
任期:2016年11月1日起
|
許宗力
(依第四款任命)
|
蔡英文
|
|
大法官??
副院長
|
|
|
任期:2016年11月1日起
|
蔡烱燉
(依第一款任命)
|
蔡英文
|
|
大法官
|
|
|
任期:2016年11月1日-2024年10月31日
|
黃瑞明
(依第三款任命)
|
蔡英文
|
同意票74票、不同意票31票
|
黃昭元
(依第四款任命)
|
同意票72票、不同意票33票
|
詹森林
(依第五款任命)
|
同意票92票、不同意票12票、無效票1票
|
許志雄
(依第五款任命)
|
同意票72票、不同意票32票、無效票1票
|
張瓊文
(依第一款任命)
|
同意票94票、不同意票9票、無效票2票
|
任期:2019年10月1日-2027年9月30日
|
呂太?
(依第一款任命)
|
同意票68票、不同意票1票、無效票2票
|
蔡宗珍(依第四款任命)
|
同意票71票
|
謝銘洋
(依第四款任命)
|
同意票71票
|
楊惠欽(依第一款任命)
|
同意票67票、不同意票3票、無效票1票
|
任期:2023年10月1日-2031年9月30日
|
朱富美
(依第二款任命)
|
同意票62票、不同意票1票、無效票3票
|
蔡彩貞
(依第一款任命)
|
同意票62票、不同意票3票、無效票1票
|
陳忠五
(依第四款任命)
|
同意票63票、不同意票1票、無效票2票
|
尤伯祥
(依第六款任命)
|
同意票64票、不同意票1票、無效票1票
|
職權
[
??
]
司法院依法具有解釋權、審判權、懲戒權及司法行政權。
解釋權
|
司法院有統一解釋法令之權。
|
審判權
|
- 司法院有審理違憲、總統及副總統彈劾及政黨解散案件之權,由大法官組成
憲法法庭
以言詞辯論的方式進行裁判,法庭的審判長由院長擔任。被判決解散的政黨應?停止一切活動,而該黨於各級民意機關因政黨比例方式分配?生的民意代表席次,資格立?喪失,對於憲法法庭及審?庭的裁判不得聲明不服。
- 司法院現行實務上?不職司民事、刑事及行政審判,其民事及刑事審判由轄下的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掌理,採三級三審制(例外採三級二審制),以第一、二審?事實審,第三審?法律審;而行政審判則由轄下的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掌理,採三級二審制。
|
懲戒權
|
司法院設有
懲戒法院
掌理公務員的懲戒事項,懲戒法院採一級二審制,法官人數9到15人。其中1人?院長,由總統任命。法官須超出黨派,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享有憲法保障的終身職待遇。
|
司法行政權
|
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依法擁有司法行政權,監督所屬各機關,依法行使職權。
|
中華民國憲法
- §77
:司法院?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 §78
:司法院解釋憲法,?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 §80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 §81
:法官?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 §82
:司法院及各級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2005年6月10日公布)
- §5Ⅰ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以其中一人?院長、一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 §5Ⅱ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不得連任。但??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 §5Ⅲ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
- §5Ⅳ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 §5Ⅴ
:政黨之目的或其行?,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違憲。
- §5Ⅵ
: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組織架構
[
??
]
司法院依《
中華民國憲法
》及其
增修條文
而?全國最高司法機關,?依據《司法院組織法》規定設有各內部單位及直屬機關:
[13]
司法院本部單位
[
??
]
- 院長、副院長
- 大法官
- 秘書長、副秘書長
- 民事廳
- 刑事廳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 少年及家事廳
- 司法行政廳
- 秘書處
- 憲法法庭書記廳
- 人事處
- 會計處
- 統計處
- 政風處
- 新聞及法治宣導處
- 公共關係處
- 資訊處
- 參事室
- 法官評鑑委員會
- 民間公證人任免委員會
- 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
- 人權與兒少保護及性別友善委員會
各級法院及所屬單位
[
??
]
歷任院長、副院長
[
??
]
行憲前
[
??
]
國民政府
時期之院長、副院長。
行憲與動員戡亂時期
[
??
]
《
中華民國憲法
》中規定司法院院長、副院長由
總統
提名,經
監察院
同意任命。而其後之《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對司法院相關規定無任何改動,但原本民選之監察院則不再改選。故自1948年至1991年任命之院長、副院長均由1948年選出之
第一屆監察委員
行使同意權。1991年《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通過後由於監察院改?非民選機關,院長、副院長同意權改由
國民大會
行使。1997年以前院長、副院長?非由
大法官
兼任,任期亦與大法官不同。
憲法增修後
[
??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於1997年第四次增修後院長、副院長須由大法官兼任,其任期不受保障,不同於其他大法官。於1999年2月1日後任命之司法院正副院長皆?大法官兼任。2000年憲法第六次增修後,院長、副院長任命權由國民大會改?由
立法院
行使。
任次
|
到任時間
|
?任時間
|
姓名
|
政黨
|
備註
|
院長
|
1
|
1999年2月1日
|
2003年9月30日
|
翁岳生
|
無黨籍
|
|
2
|
2003年10月1日
|
2006年4月7日
|
翁岳生
|
無黨籍
|
|
3
|
2006年4月7日
|
2007年9月30日
|
翁岳生
|
無黨籍
|
|
4
|
2007年10月1日
|
2010年7月18日
|
賴英照
|
親民黨
|
院長賴英照於2010年7月18日辭職
|
2010年7月19日
|
2010年10月12日
|
謝在全
|
無黨籍
|
|
5
|
2010年10月13日
|
2016年10月31日
|
賴浩敏
|
無黨籍
|
|
6
|
2016年11月1日
|
現任
|
許宗力
[14]
|
無黨籍
|
|
副院長
|
1
|
1999年2月1日
|
2003年9月30日
|
城仲模
|
無黨籍
|
第六屆大法官
|
2
|
2003年10月1日
|
2006年4月7日
|
城仲模
|
無黨籍
|
副院長城仲模於2006年4月7日辭職
|
3
|
2006年4月7日
|
2007年9月30日
|
賴英照
|
親民黨
|
|
4
|
2007年10月1日
|
2010年7月18日
|
謝在全
|
無黨籍
|
|
2010年7月19日
|
2010年10月12日
|
|
|
副院長代理院長
|
5
|
2010年10月13日
|
2016年10月31日
|
蘇永欽
|
中國國民黨
|
副院長蘇永欽於2016年10月1日辭職
|
6
|
2016年11月1日
|
現任
|
蔡烱燉
|
無黨籍
|
|
司法大廈
[
??
]
司法院辦公廳舍所在的
司法大廈
,始建於1929年,由
臺灣總督府
官員
井手薰
設計,歷時五年而於1934年竣工,?模?
拜占庭風格
的非古典建築式樣,每層樓面積約一千八百餘坪,內設有臺灣總督府高等法院、檢察局及臺北地方法院等機關,?
日治時期
臺灣
最高司法機關。1950年中央政府遷移臺灣後,司法院、最高法院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司法大廈內合署辦公;1985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遷出;1992年,最高法院也遷出;1998年7月30日,司法大廈經
內政部
指定公告?
國定古蹟
。司法大廈現?司法院、懲戒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
臺灣高等檢察署
的所在地。
[15]
參考文獻
[
??
]
參見
[
??
]
外部連結
[
??
]
|
---|
| 憲法法院
| |
---|
| 普通法院
| 最高法院
| |
---|
| 高等法院
| |
---|
| 地方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監督
| |
---|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監督
| |
---|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監督
| |
---|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監督
| |
---|
|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監督
| |
---|
|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監督
| |
---|
|
---|
|
---|
| 行政法院
| |
---|
| 專業法院
| |
---|
| 軍事法院
| 最高軍事法院
| |
---|
| 高等軍事法院
| |
---|
| 地方軍事法院
|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監督
| |
---|
|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監督
| 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