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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管轄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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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聲明
。
原告
(英語:
plaintiff
;或稱
原告方
、
原告人
),是一項
法律術語
,與
被告
之類的用語涵義相對。不同
司法管轄區
對於該術語有不同的詳細定義。
在
普通法系
中,原告人、
申索人
(英語:
claimant
)是指在
民事訴訟程序
中,率先向法院提起控告的一方
[1]
。而在
大陸法系
中,除民事訴訟程序或
行政訴訟程序
中最先提起訴訟的一方外
[2]
,原告也可指在
刑事訴訟程序
中提起訴訟的公益代表人(通常?
檢察官
)或公益訴訟主體
[3]
[4]
。
術語學
[
??
]
普通法系所使用的「
plaintiff
」一詞最早可追溯至十三世紀?期,源自
?格魯-諾曼語
中的「
pleintif
」。
[5]
[6]
在普通法系中與「原告人」類似的詞語還有「
petitioner
」
[註 1]
[7]
、「
complainant
」
[註 2]
[8]
,但分別之處在於這些用語分別應用於不同民事司法程序中。
在大陸法系中,雖然「原告」一詞亦可指在
刑事訴訟程序
中提起訴訟的公益代表人或公益訴訟主體,但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
,這類公益代表人或公益訴訟主體更?正式的名稱是「公訴人」
[9]
[10]
或「公訴方」
[11]
。而在
中華民國
,部?行政司法程序和民事司法程序會以「聲請人」取代「原告」這一稱謂
[12]
[13]
,而其分別在於是否以「聲請」方式提起相關司法程序。
其他條目
[
??
]
註釋
[
??
]
- ^
譯作「呈請人」,適用於以
呈請
方式提起的民事司法程序。
- ^
譯作「事主」、「原訴人」、「投訴人」或「申訴人」。
參考資料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