勳爵
(英語:
Lord
)是一種對
英語
裏有
爵位
的
貴族
的泛稱,也是對此類男性貴族的稱呼,和對某些封爵的兒子,及一些擁有相應身?但沒有爵位的人士的尊稱。此外也可用來?譯其他語言中的相應稱呼。涵義類似中文的“爵爺”。
英國勳爵
[
??
]
貴族
[
??
]
英國的貴族爵位共有五等,依次?
公爵
(Duke)、
侯爵
(Marquess)、
伯爵
(Earl)、
子爵
(Viscount)和
男爵
(Baron)。除了公爵,所有擁有爵位的男性貴族在普通場合可稱?「○勳爵」(英文則是「Lord X」)。一般侯爵、伯爵、子爵和男爵稱?「(封號)勳爵」(英文則是「Lord (封號)」),例如:前
英國首相
?伯特·詹金?,第二代利物浦伯爵
(Robert Jenkinson, 2nd Earl of Liverpool),就會普遍稱?「利物浦勳爵」(Lord Liverpool)?一例子是前
英國
外相
理?·愛德華·傑弗里·賀維,亞伯拉?的賀維男爵
(Richard Edward Geoffrey Howe, Baron Howe of Aberavon),他的常用頭銜是「亞伯拉?的賀維勳爵」(Lord Howe of Aberavon)或直稱「賀維勳爵」(Lord Howe)。其中,尤其是男爵的爵位在一般情況下僅指稱身分,不做?稱呼,因此一般稱呼男爵時,都應代替上「勳爵」一詞(如:
衛奕信
勳爵,而非衛奕信男爵)。只有在冊封和議會宣誓就職時才會直呼其?男爵的。蘇格蘭的男爵頭銜(Lord of Parliament)直譯?「入議會的勛爵」,一般也稱呼?「勳爵」。
英國
國會的
上議院
正式名稱?“貴族院”(House of Peers),但因爲其成員都是“勛爵”,因此通稱?“勛爵院”(House of Lords),其
英文
簡稱?「the Lords」。21世紀以前,所有
英格蘭
“勛爵”都會自動成?上議院議員(
蘇格蘭
和
愛爾蘭
貴族則有名額限制)。《
1999年上議院法令
》取消了
世襲貴族
自動入議會的特權。
除了擁有爵位的貴族,「勳爵」也是某些貴族的兒子的禮節性虛銜和尊稱(雖然此人本人按照英國法律是平民身?):公爵和侯爵除長子之外的其他兒子均可尊稱?「(姓)(名)勳爵」(英文則是「Lord (名) (姓)」)。(按照習慣,公爵和侯爵的長子一般則以父親其中一個附屬爵位作?禮節性頭銜,例如
西敏公爵
的其他附屬爵位包括西敏侯爵、格羅夫納伯爵等。其長子按照習慣以「格羅夫納伯爵」作?禮節性頭銜。)
法官
[
??
]
21世紀英國憲政改革之前,最高司法機關是國會上議院。上議院的司法權由
上議院司法委員會
執行。司法委員會在近代一般由專任的常任上訴法官(Lords of Appeal in Ordinary)組成。作爲上議院成員,獲任命?常任上訴法官的法官如果之前不是世襲或
終身貴族
,會在任命時加終身男爵銜。因此,過去的英國最高法官都是貴族,俗稱?“法官爵爺“或“法官勳爵”(Law Lords)。
21世紀憲政改革之後,英國最高司法機關改爲獨立的
英國最高法院
。時任“法官爵爺”們都自動轉爲最高法院法官,但是新任的最高法院法官不再加封貴族爵位。爲了避免律師和公衆困惑,政府宣佈任何沒有貴族頭銜的最高法院法官都尊?“勳爵”虛銜,具體頭銜在法官任命時宣佈。因此,所有最高法院法官都按照勳爵稱呼,在法庭上稱呼?“My Lord”(“爵爺”,中文一般譯作“
大人
”)或“Your Lordship”(中文一般譯作“
閣下
”)。
此外,最高法院以下的民事上訴庭法官也用相應的稱呼(“My Lord”或“Your Lordship”),但沒有勳爵頭銜。?:
- 英格蘭及威爾斯上訴法院
(Court of Appeal of England and Wales)的上訴庭法官大人(Lords Justices of Appeal)
- 蘇格蘭高等民事法院
(Court of Session)法官大人(Lords of Council and Session)
其他相關用法
[
??
]
「Lord」辭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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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ord
」一字早見於
古英語
hlaf-weard
(loaf-guardian,?
麵包
看守者),反映古時
日耳曼部落
的領導人把食物分配予追隨者的習俗。至於女性的同等稱謂「
Lady
」,則可能源自「loaf-kneader」(?麵包者)。遲至13世紀,出現了
laverd
和
loverd
字,這就是「
Lord
」的雛形。
蘇格蘭領主
[
??
]
蘇格蘭
的「領主」(
Laird
)頭銜相當於英文的「Lord」,但地位和受尊敬的程度似有不及,中文裏也一般不會譯作“勳爵”。
官銜
[
??
]
英國一些昔時重要或名譽職位也會在官職名稱加上「Lord」,一般譯?“大人”,但這些官職不是爵位或貴族頭銜。這些官銜包括:
虛銜與慣例
[
??
]
?一英國頭銜,
莊園領主
(Lord of the manor),除了與貴族爵位無關,在議會亦無權利,該頭銜的作用只?指出頭銜持有人是
莊園
或
領地
的擁有人,?在地方享有某些
特權
而已;而該頭銜亦與社會地位無關。至於在
大不列?島
和
英聯邦
的
羅馬天主?
主?
,一般慣常敬稱「
My Lord (Bishop)
」,其中以
?區
主?和
輔理主?
更?常用,但這慣例不適用於
總主?
和
樞機
。
宗?用語
[
??
]
在宗?層面,
亞伯拉罕諸?
(
猶太?
、
基督?
、
伊斯蘭?
)皆以「
The Lord
」(「L」必須?
大寫
,?加上冠詞)來稱呼
上帝
,?譯?「
主
」。
英文「The Lord」(?
希伯來語
的
Adonai
、
希臘語
Kyrios
的和
拉丁語
的
Dominus
),都是
耶和華
的稱號,而耶和華則同時被
基督?
與
猶太?
奉?
上帝
。而
基督?
更會以「
Our Lord
」或「The Lord」來稱呼
耶?
。
封建制度用語
[
??
]
在
封建制度
,「
Lord
」(?
法語
的
seigneur
)是擁有
貴族
地位的人,他們除了獲封一定面積的領地,又擁有
農奴
,而農奴更要向貴族
宣誓
效忠。這類貴族多屬於世襲性質,?理論上擁戴君主。
在今天的
英語
,「
lord
」一字仍殘留有封建時代的含義,而?括地說,兩者都是指一些地位較高的人。例如,我們會叫
地主
或
房東
?「
landlord
」,便可見一斑。
延伸??
[
??
]
[
在?基?据
?
?
]
-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勳爵部
》,出自
??雷
《
古今圖書集成
》
請參見
[
??
]
外部連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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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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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tress,縮寫M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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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dam,縮寫Ma'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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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婚姻狀況、年齡)(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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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ter,縮寫M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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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quire,縮寫E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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閣下
(L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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