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
中的法律相關內容
僅供參考
,?
不能
視作專業意見。如需獲取法律相關的?助或意見,請諮詢所在
司法管轄區
的法律從業人士。詳見
法律聲明
。
刑事訴訟
(英語:
Criminal procedure
),泛指針對刑事案件之司法程序,包括
偵?
、
起訴
、
?判
與執行等作?,其主要規範於
刑事訴訟法
內;而一般刑事
程序法
[註 1]
除規範刑事訴訟相關程序外,?包括刑事法庭的組成。刑事訴訟法可能是
成文法典
,抑或以
判例
累積形成的規則。
刑事訴訟之目的,在於確保
刑罰權
正確行使,具有以下兩個核心要旨:發見?實、公平正當的追訴程序(保障人權)。然而,此二者常?互相衝突,故法律規範往往擺?於兩者之間,試圖?到平衡點。?例而言,?了證明
被告
確實犯下罪行,刑事訴訟法賦予偵?機關對人民施以
?制處分
;但若毫無限制又將損及人民
基本權利
,因此,如何拿捏兩者之間的分寸,正是刑事訴訟法的規範精髓,更是
刑事法
學界向來的爭論焦點。
刑事訴訟法作?廣義上的
公法
,其所隱含的
?法
價?秩序?有作?規範基準的作用。從?一個角度來說,由於刑事訴訟程序往往對人民權利重大干預,因此,該如何從憲法角度衡量程序之合法性、合適性,使得刑事訴訟法的規範與解釋成?憲法權利保障的規範實踐,實乃一大哉問,學說上便有將刑事訴訟法稱?「憲法的測震儀」
[1]
。
“
|
一個國家的刑事訴訟法,理論上,不該因?每個人的高矮?瘦、性別傾向、貧富差距而有差別,同樣的,罪行是否重大,也無?於司法機關必須恪守該有的程序。
[2]
|
”
|
??
鄭捷
的辯護律師
|
組織
[
??
]
訴訟主體
[
??
]
現代,刑事訴訟採辯論主義,刑事訴訟法上的訴訟主體?
法院
、
被告
與
檢察官
,其中被告可受
??人
[註 2]
協助?
訴訟
上之防禦行?;此一審、檢、辯之三方關係,成?刑事訴訟的「三面關係」。
法院作?裁判者,應秉持公平、公正與客觀的精神,依職權或依兩造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在
經驗法則
與
論理法則
的前提之下,正確適用法條?作成
裁判
;檢察官追訴犯罪,依法應?
犯罪偵?
與
起訴
,以及裁判後之執行;辯護人則本於
訴訟武器平等原則
,提供被告實質有效的
??
,確保被告在刑事程序中受到公平
?判
。
?外,在二元制度下,除了「
公訴
」外?有「
自訴
」制度,?犯罪被害人除了可以向檢察官提出
告訴
之外,亦得自行向法院?起訴;此時,自訴人??訴訟上的「
原告
」角色,負擔原屬檢察官的犯罪
?證責任
。
訴訟關係人
[
??
]
訴訟程序當中,非屬
?事人
的訴訟參與者,稱作訴訟關係人,包括
證人
、鑑定人、告訴人、犯罪被害人及告訴或
自訴
代理人
等等;這些人在訴訟中也享有一定權利或負擔一定義務,但不會受到
裁判效力
的羈束。
法院組織
[
??
]
一般的刑事訴訟程序,至少會有三位
法官
負責進行審理,其中一人?審判長,負責指揮訴訟進行;一人?主審法官(或稱受命法官),?案件的主要審理者;?一人則?陪席法官,僅?協助案件審理之用。在一些特別法庭或審級較高的法庭,則可能出現五位、甚至是多達十位以上的法官。
刑事訴訟中的一些特殊程序,如
準備程序
、
簡易程序
、
認罪協商
等,因其性質本屬簡化程序,故僅有一名主審法官。
而在
陪?制
或
參審制
下,部分適用陪(參)審的案件會由
公民
組成
陪審團
,與職業法官一同參與判決評議。
當法官與兩造當事人有
利害關係
存在,或顯有偏頗之虞時,刑事訴訟法通常會賦予訴訟當事人聲請「
法官?避
」的權利。
審判權與管轄權
[
??
]
審判權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對案件是否有
審理
??
裁判
的權力,是司法主權的展現;管轄權則是指一個地區內,不同
法院
間對於案件審理的事務分配。審判權是管轄權的先決條件;假使無審判權存在,則遑論有否管轄權。
刑事案件
經常引發審判權的爭議,特別是跨境案件。由於審判權具有
主權
的象徵意涵,因此需透過
引渡協議
、
司法互助
等
外交
手段協商解決。
再者,審判權的有無,乃取決於具體法律規定,?了彰顯主權常採取寬?界定,包括普遍的「屬地主義」(犯罪地點)、「屬人主義」(犯罪行?人的國籍)和「世界主義」(
走私
、
海?
、販運毒品等重大罪行);有的甚至會擴張到補充性的「被害人國籍主義」。
程序
[
??
]
刑事程序指的是審判前
檢察官
或
司法警察
的偵?階段、審判中法院的審判階段,以及裁判後的執行階段。
偵?階段
[
??
]
偵?階段的主體通常?
檢察官
,但在「雙偵?主體」制度下(如
日本
),
司法警察
有時亦?偵?主體。偵?階段,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得違反
犯罪嫌疑人
之意願,施以各項「
?制處分
」,包括
傳喚
、
拘留
、
逮捕
、
限制出境
及身體檢?等;但限制涉及「
人身自由
」與「
?私?
」的
搜索
、
?押
和
羈押
處分,則必須依據
法官保留原則
,由
法院
決定是否發動。
被告
或犯罪嫌疑人可以進行相應的防禦行?,包括委請
律師
??
的辯護權、要求閱覽卷證資料的閱卷權,以及基於
不自證己罪原則
所衍生的
緘默權
。如果檢察官或司法警察違法取證,被告可以在訴訟中主張該證據不得作?判決的依據。
在
美?
和
英?
,人民被
政府機關
拘禁時有權向
法院
聲請「
人身保護令
」,由法院審?是否應拘禁。
《
中華民國憲法
》第8條規定人民若被
警察
或
司法機關
逮捕拘禁,必需在24小時內移送法院審問。
在有
預審
制度下,有「
預審法官
」進行
?制處分
的審?及部分的偵?行?。
如果檢察官有充分理由認?被告有罪,就必須向法院
起訴
,此時案件就會進入審理階段。但如果檢察官認?被告嫌疑不足以認定有罪,或是被告之犯罪情節輕微,可以選擇
不起訴
或
緩起訴
。
審判階段
[
??
]
審判階段的主體是
法院
,而不再是
檢察官
。審判中,檢察官的職責在於證明被告有罪,負有實質
?證責任
;
被告
與
??人
則可以行使防禦權,要求「
對質詰問
」或「聲請調?
證據
」以提出反證。法院?發現?實,可以傳喚
證人
作證,也可以選任鑑定人進行「
鑑定
」。
刑事訴訟通常採言詞審理主義,也就是法院不得未開庭審理就直接判決(除非是不涉及
實體
判決的程序事項,例如移轉
管轄權
);亦不得在被告未到場的情況下,就逕行予以判決。此與
民事??
可以進行「一造辯論」的規定不同。
在
陪?制
或
參審制
下,刑事案件的審理包含
陪審團
的詢問,
審判長
負責指揮
訴訟
進行;判決時,也會由陪審團依
共識決
或
多數決
決定被告是否有罪,再由
法官
裁量刑度。
審判程序通常會經歷兩個階段,一?
準備程序
,這個階段通常只會有一名受命法官,進行證據調?與爭點整理,也就是整理雙方的爭執事項和證據的使用;等準備程序結束後,才會進入審判程序,進行
言詞辯論
。在
起訴狀一本主義
下,在準備程序會有「
證據開示程序
」,由雙方當事人聲請,經證據辯論後由法院決定?些證據必需開示。
如果法院認?辯論已告一段落,可以裁定辯論終結,?擇日宣判。原則上,兩造雙方必須在審判程序終結前提出主張事實和證據,不能等到言詞辯論結束後才提出。
上訴階段
[
??
]
基於「有
?利
?有
救濟
」的原則,刑事訴訟一般至少有一次上訴機會。
被告
或
檢察官
必須在一定期間內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除非上訴程式不合法、或是完全沒有提出上訴理由,否則,上級法院必須再行審判,不可以未經審理直接駁回。
必須注意的是,上級法院有
事實審
與法律審之分;一般而言,
最高法院
都是法律審,?不會就案件事實重行調?,而是只就
法律
爭議審理;如果法院認?前審認定事實有誤,不會直接判決,而是會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
一旦判決確定,就會對個案?生最終的拘束力,稱?「
?判力
」。如果是有罪判決、或是
無罪
判決但宣告
保安處分
的案件,就會進到執行階段。
執行階段
[
??
]
執行階段的主體?非
法院
,通常是
行政机?
或
檢察官
。一般執行刑罰包括
沒收
、
罰金
、
拘役
、
徒刑
和
死刑
;沒收和罰金由檢察官直接指揮執行,徒刑則會指定日期發交入監,死刑則通常會先收押至
監獄
或
看守所
,待司法首長或
國家元首
簽署執行令後再執行。
一般對於執行徒刑的受刑人皆有
假?
制度,使其提早適應回歸社會。在台灣,得
易科罰金
案件則由執行檢察官決定是否易科罰金,或是直接執行徒刑或拘役。
原則
[
??
]
控訴制度
[
??
]
又稱審檢分立,意指
偵?
與
?判
的?念分別獨立,
檢察官
負責犯罪的偵?、起訴和論告,
法院
則就兩造提出的
證據
與主張釐?事實,?作出
裁判
。古代
??
與
歐洲封建王朝
所採行的審判制度?
糾問式訴訟
,裁判官往往兼負追訴犯罪的職責,形成「球員兼裁判」的狀況;但此種方式對
被告
而言?不公平,故現代國家多採控訴制度,將審判與偵?分離。
現今世界普遍分?以下兩種刑事審判體系:
大陸法系
多採此種制度,刑事審判的進行由法院主導,在證據調?方面,除了根據兩造雙方提出的證據外,法院可以基於發現?實的目的,依職權主動調?證據。
英美法系
多採此種制度,刑事訴訟的程序由雙方
?事人
主導進行,法院僅基於中立角色指揮
訴訟
;基於不告不理原則,法院僅根據雙方提出之證據而?裁判,不得主動調?證據,以免有違公平審理。
控訴制度又衍生出
不告不理原則
,在當事人主義指的是法院不能擅自審理、調?兩造所未主張之事實;在職權主義則是指法院不能審理當事人請求以外之事項,否則?會構成訴外裁判。兩者差異在於,如果是起訴狀內未記載、但與本案事實具有
同一性
的部分,在當事人主義的理解下,由於非當事人所提?之事項,因此法院不得?審理;至於職權主義下,只要未溢出同一案件的範圍,法院?得基於職權主動審理。
無罪推定原則
[
??
]
無罪推定是整個刑事訴訟程序之核心,
被告
在被證明有罪以前,必須推定其無罪。基於此原則,
檢察官
負有?證責任以證明被告確實有犯罪;?若檢察官無法使
法官
達到超越
合理懷疑
的程度,?應判處
無罪
。
不自證己罪原則
[
??
]
在
美國法
上被稱?「不自證己罪特權」(
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
),指
被告
沒有
義務
證明自己有罪,國家不能要求被告積極配合刑事追訴,否則?與公平審判精神相違背。其主要體現於被告的
緘默權
。
公開審理原則
[
??
]
刑事審判必需公開,以確保審判權的正確行使。但涉及
性犯罪
和
?少年犯罪
等案件,基於保護被害人與未成年人的目的,則例外不公開。
證據裁判原則
[
??
]
證據裁判主義是現代
訴訟
的核心基礎,法院必需根據兩造提供的
證據
,或自?調?之證據而?裁判,不得在無證據的情形下將
被告
定罪。刑事訴訟程序中的證據法則至?重要,證據必需合法取得,且具有「證據能力」者,才能作?判決依據使用。而證據法則之下,又衍生諸多子原則:
- 證據排除法則
:指違法取得的證據不得作?
法庭
上的證據使用。
- 自白法則
:指被告的
自白
如果不是出於
自由意志
,例如遭
刑求
、
詐欺
、
?迫
或疲勞訊問所取得之自白,?不具證據能力。
- 傳聞法則:
???据
原則上不得作?證據使用,但傳聞法則多探討的是傳聞證據得獲致使用之例外情形。
罪疑唯輕原則
[
??
]
此乃兼具
實體法
與
程序法
的?念,指在證據不足的情形,如果法院對於犯罪事實不能形成合理懷疑,僅能?有利被告的認定。
一事不再理原則
[
??
]
一事不再理,又可稱?一罪不二罰,是指針對行?人同一
犯罪行?
僅能實施一次
刑?
,如果先前已經就同一案件的事實?
?判
者,該案判決??生
?判力
,不得就同一犯行再?審判。
參見
[
??
]
?註
[
??
]
註釋
[
??
]
引註資料
[
??
]
- ^
林鈺雄. 刑事訴訟法作?應用憲法. 刑事訴訟法(上冊) 八版. 台北市: 新學林出版. 2017年9月: 16?17.
- ^
胡慕情.
無癒之傷:北捷殺人案的對話邊界
.
端傳媒
. 台北. 2016-10-25
[
2019-04-23
]
. (
原始?容
存?于2016-10-27)
(中文(臺灣))
.
參考文獻
[
??
]
- Craig M. Bradley: Criminal procedure: A worldwide study. Carolina Academic Press, Durham, NC 2007,
ISBN 978-1-59460-244-3
.
(德文)
- Philip L. Reichel: Comparativ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s: A Topical Approach. 5. Auflage. Prentice Hall, 2007,
ISBN 978-0-13-239254-9
.
(德文)
- Andre Kuhn et Joelle Vuille, La justice penale : les sanctions selon les juges et selon l'opinion publique, Presses polytechniques et universitaires romandes, 2010, 128 p. (
ISBN 978-2-88074-898-2
), p. 14.
(德文)
- Andre Kuhn et Joelle Vuille, La justice penale : les sanctions selon les juges et selon l'opinion publique, Presses polytechniques et universitaires romandes, 2010, 128 p. (
ISBN 978-2-88074-898-2
), p. 13.
(德文)
延伸?讀
[
??
]
外部連結
[
??
]
?可以在
維基文庫
中??此百科條目的相關原始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