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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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 (英語: Criminal procedure ),泛指針對刑事案件之司法程序,包括 偵? 起訴 ?判 與執行等作?,其主要規範於 刑事訴訟法 內;而一般刑事 程序法 [註 1] 除規範刑事訴訟相關程序外,?包括刑事法庭的組成。刑事訴訟法可能是 成文法典 ,抑或以 判例 累積形成的規則。

刑事訴訟之目的,在於確保 刑罰權 正確行使,具有以下兩個核心要旨:發見?實、公平正當的追訴程序(保障人權)。然而,此二者常?互相衝突,故法律規範往往擺?於兩者之間,試圖?到平衡點。?例而言,?了證明 被告 確實犯下罪行,刑事訴訟法賦予偵?機關對人民施以 ?制處分 ;但若毫無限制又將損及人民 基本權利 ,因此,如何拿捏兩者之間的分寸,正是刑事訴訟法的規範精髓,更是 刑事法 學界向來的爭論焦點。

刑事訴訟法作?廣義上的 公法 ,其所隱含的 ?法 價?秩序?有作?規範基準的作用。從?一個角度來說,由於刑事訴訟程序往往對人民權利重大干預,因此,該如何從憲法角度衡量程序之合法性、合適性,使得刑事訴訟法的規範與解釋成?憲法權利保障的規範實踐,實乃一大哉問,學說上便有將刑事訴訟法稱?「憲法的測震儀」 [1]

組織 [ ?? ]

訴訟主體 [ ?? ]

現代,刑事訴訟採辯論主義,刑事訴訟法上的訴訟主體? 法院 被告 檢察官 ,其中被告可受 ??人 [註 2] 協助? 訴訟 上之防禦行?;此一審、檢、辯之三方關係,成?刑事訴訟的「三面關係」。

法院作?裁判者,應秉持公平、公正與客觀的精神,依職權或依兩造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在 經驗法則 論理法則 的前提之下,正確適用法條?作成 裁判 ;檢察官追訴犯罪,依法應? 犯罪偵? 起訴 ,以及裁判後之執行;辯護人則本於 訴訟武器平等原則 ,提供被告實質有效的 ?? ,確保被告在刑事程序中受到公平 ?判

?外,在二元制度下,除了「 公訴 」外?有「 自訴 」制度,?犯罪被害人除了可以向檢察官提出 告訴 之外,亦得自行向法院?起訴;此時,自訴人??訴訟上的「 原告 」角色,負擔原屬檢察官的犯罪 ?證責任

訴訟關係人 [ ?? ]

訴訟程序當中,非屬 ?事人 的訴訟參與者,稱作訴訟關係人,包括 證人 、鑑定人、告訴人、犯罪被害人及告訴或 自訴 代理人 等等;這些人在訴訟中也享有一定權利或負擔一定義務,但不會受到 裁判效力 的羈束。

法院組織 [ ?? ]

一般的刑事訴訟程序,至少會有三位 法官 負責進行審理,其中一人?審判長,負責指揮訴訟進行;一人?主審法官(或稱受命法官),?案件的主要審理者;?一人則?陪席法官,僅?協助案件審理之用。在一些特別法庭或審級較高的法庭,則可能出現五位、甚至是多達十位以上的法官。

刑事訴訟中的一些特殊程序,如 準備程序 簡易程序 認罪協商 等,因其性質本屬簡化程序,故僅有一名主審法官。

而在 陪?制 參審制 英? Lay judge 下,部分適用陪(參)審的案件會由 公民 組成 陪審團 ,與職業法官一同參與判決評議。

當法官與兩造當事人有 利害關係 存在,或顯有偏頗之虞時,刑事訴訟法通常會賦予訴訟當事人聲請「 法官?避 」的權利。

審判權與管轄權 [ ?? ]

審判權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對案件是否有 審理 ?? 裁判 的權力,是司法主權的展現;管轄權則是指一個地區內,不同 法院 間對於案件審理的事務分配。審判權是管轄權的先決條件;假使無審判權存在,則遑論有否管轄權。

刑事案件 經常引發審判權的爭議,特別是跨境案件。由於審判權具有 主權 的象徵意涵,因此需透過 引渡協議 司法互助 外交 手段協商解決。

再者,審判權的有無,乃取決於具體法律規定,?了彰顯主權常採取寬?界定,包括普遍的「屬地主義」(犯罪地點)、「屬人主義」(犯罪行?人的國籍)和「世界主義」( 走私 海? 、販運毒品等重大罪行);有的甚至會擴張到補充性的「被害人國籍主義」。

程序 [ ?? ]

刑事程序指的是審判前 檢察官 司法警察 的偵?階段、審判中法院的審判階段,以及裁判後的執行階段。

偵?階段 [ ?? ]

偵?階段的主體通常? 檢察官 ,但在「雙偵?主體」制度下(如 日本 ), 司法警察 有時亦?偵?主體。偵?階段,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得違反 犯罪嫌疑人 之意願,施以各項「 ?制處分 」,包括 傳喚 英? Summons 拘留 逮捕 限制出境 及身體檢?等;但限制涉及「 人身自由 」與「 ?私? 」的 搜索 ?押 羈押 處分,則必須依據 法官保留原則 ,由 法院 決定是否發動。 被告 或犯罪嫌疑人可以進行相應的防禦行?,包括委請 律師 ?? 的辯護權、要求閱覽卷證資料的閱卷權,以及基於 不自證己罪原則 所衍生的 緘默權 。如果檢察官或司法警察違法取證,被告可以在訴訟中主張該證據不得作?判決的依據。

美? 英? ,人民被 政府機關 拘禁時有權向 法院 聲請「 人身保護令 」,由法院審?是否應拘禁。

中華民國憲法 》第8條規定人民若被 警察 司法機關 逮捕拘禁,必需在24小時內移送法院審問。

在有 預審 制度下,有「 預審法官 英? Examining magistrate 」進行 ?制處分 的審?及部分的偵?行?。

如果檢察官有充分理由認?被告有罪,就必須向法院 起訴 ,此時案件就會進入審理階段。但如果檢察官認?被告嫌疑不足以認定有罪,或是被告之犯罪情節輕微,可以選擇 不起訴 緩起訴

審判階段 [ ?? ]

審判階段的主體是 法院 ,而不再是 檢察官 。審判中,檢察官的職責在於證明被告有罪,負有實質 ?證責任 被告 ??人 則可以行使防禦權,要求「 對質詰問 」或「聲請調? 證據 」以提出反證。法院?發現?實,可以傳喚 證人 作證,也可以選任鑑定人進行「 鑑定 」。

刑事訴訟通常採言詞審理主義,也就是法院不得未開庭審理就直接判決(除非是不涉及 實體 判決的程序事項,例如移轉 管轄權 );亦不得在被告未到場的情況下,就逕行予以判決。此與 民事?? 可以進行「一造辯論」的規定不同。

陪?制 參審制 英? Lay judge 下,刑事案件的審理包含 陪審團 的詢問, 審判長 負責指揮 訴訟 進行;判決時,也會由陪審團依 共識決 多數決 決定被告是否有罪,再由 法官 裁量刑度。

審判程序通常會經歷兩個階段,一? 準備程序 ,這個階段通常只會有一名受命法官,進行證據調?與爭點整理,也就是整理雙方的爭執事項和證據的使用;等準備程序結束後,才會進入審判程序,進行 言詞辯論 日? 口頭弁論 。在 起訴狀一本主義 下,在準備程序會有「 證據開示程序 英? Discovery (law) 」,由雙方當事人聲請,經證據辯論後由法院決定?些證據必需開示。

如果法院認?辯論已告一段落,可以裁定辯論終結,?擇日宣判。原則上,兩造雙方必須在審判程序終結前提出主張事實和證據,不能等到言詞辯論結束後才提出。

上訴階段 [ ?? ]

基於「有 ?利 ?有 救濟 」的原則,刑事訴訟一般至少有一次上訴機會。 被告 檢察官 必須在一定期間內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除非上訴程式不合法、或是完全沒有提出上訴理由,否則,上級法院必須再行審判,不可以未經審理直接駁回。

必須注意的是,上級法院有 事實審 英? Trial of the facts 與法律審之分;一般而言, 最高法院 都是法律審,?不會就案件事實重行調?,而是只就 法律 爭議審理;如果法院認?前審認定事實有誤,不會直接判決,而是會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

一旦判決確定,就會對個案?生最終的拘束力,稱?「 ?判力 」。如果是有罪判決、或是 無罪 判決但宣告 保安處分 的案件,就會進到執行階段。

執行階段 [ ?? ]

執行階段的主體?非 法院 ,通常是 行政机? 檢察官 。一般執行刑罰包括 沒收 罰金 拘役 徒刑 死刑 ;沒收和罰金由檢察官直接指揮執行,徒刑則會指定日期發交入監,死刑則通常會先收押至 監獄 看守所 ,待司法首長或 國家元首 簽署執行令後再執行。

一般對於執行徒刑的受刑人皆有 假? 制度,使其提早適應回歸社會。在台灣,得 易科罰金 案件則由執行檢察官決定是否易科罰金,或是直接執行徒刑或拘役。

原則 [ ?? ]

控訴制度 [ ?? ]

又稱審檢分立,意指 偵? ?判 的?念分別獨立, 檢察官 負責犯罪的偵?、起訴和論告, 法院 則就兩造提出的 證據 與主張釐?事實,?作出 裁判 。古代 ?? 歐洲封建王朝 所採行的審判制度? 糾問式訴訟 ,裁判官往往兼負追訴犯罪的職責,形成「球員兼裁判」的狀況;但此種方式對 被告 而言?不公平,故現代國家多採控訴制度,將審判與偵?分離。

現今世界普遍分?以下兩種刑事審判體系:

  • 職權進行主義

大陸法系 多採此種制度,刑事審判的進行由法院主導,在證據調?方面,除了根據兩造雙方提出的證據外,法院可以基於發現?實的目的,依職權主動調?證據。

  • 當事人進行主義

英美法系 多採此種制度,刑事訴訟的程序由雙方 ?事人 主導進行,法院僅基於中立角色指揮 訴訟 ;基於不告不理原則,法院僅根據雙方提出之證據而?裁判,不得主動調?證據,以免有違公平審理。

控訴制度又衍生出 不告不理原則 ,在當事人主義指的是法院不能擅自審理、調?兩造所未主張之事實;在職權主義則是指法院不能審理當事人請求以外之事項,否則?會構成訴外裁判。兩者差異在於,如果是起訴狀內未記載、但與本案事實具有 同一性 的部分,在當事人主義的理解下,由於非當事人所提?之事項,因此法院不得?審理;至於職權主義下,只要未溢出同一案件的範圍,法院?得基於職權主動審理。

無罪推定原則 [ ?? ]

無罪推定是整個刑事訴訟程序之核心, 被告 在被證明有罪以前,必須推定其無罪。基於此原則, 檢察官 負有?證責任以證明被告確實有犯罪;?若檢察官無法使 法官 達到超越 合理懷疑 的程度,?應判處 無罪

不自證己罪原則 [ ?? ]

美國法 上被稱?「不自證己罪特權」( 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 ),指 被告 沒有 義務 證明自己有罪,國家不能要求被告積極配合刑事追訴,否則?與公平審判精神相違背。其主要體現於被告的 緘默權

公開審理原則 [ ?? ]

刑事審判必需公開,以確保審判權的正確行使。但涉及 性犯罪 ?少年犯罪 等案件,基於保護被害人與未成年人的目的,則例外不公開。

證據裁判原則 [ ?? ]

證據裁判主義是現代 訴訟 的核心基礎,法院必需根據兩造提供的 證據 ,或自?調?之證據而?裁判,不得在無證據的情形下將 被告 定罪。刑事訴訟程序中的證據法則至?重要,證據必需合法取得,且具有「證據能力」者,才能作?判決依據使用。而證據法則之下,又衍生諸多子原則:

  1. 證據排除法則 :指違法取得的證據不得作? 法庭 上的證據使用。
  2. 自白法則 :指被告的 自白 如果不是出於 自由意志 ,例如遭 刑求 詐欺 ?迫 或疲勞訊問所取得之自白,?不具證據能力。
  3. 傳聞法則: ???据 原則上不得作?證據使用,但傳聞法則多探討的是傳聞證據得獲致使用之例外情形。

罪疑唯輕原則 [ ?? ]

此乃兼具 實體法 程序法 的?念,指在證據不足的情形,如果法院對於犯罪事實不能形成合理懷疑,僅能?有利被告的認定。

一事不再理原則 [ ?? ]

一事不再理,又可稱?一罪不二罰,是指針對行?人同一 犯罪行? 僅能實施一次 刑? ,如果先前已經就同一案件的事實? ?判 者,該案判決??生 ?判力 ,不得就同一犯行再?審判。

參見 [ ?? ]

?註 [ ?? ]

註釋 [ ?? ]

  1. ^ 刑事程序法 以《刑事訴訟法》?主要規範,?包括一些特殊程序或法庭組織的特別 程序法
  2. ^ 通常? 律師 ,但依具體法律規定而有不同;如果不是在律師?制代理制度下,辯護人不一定是律師。

引註資料 [ ?? ]

  1. ^ 林鈺雄. 刑事訴訟法作?應用憲法. 刑事訴訟法(上冊) 八版. 台北市: 新學林出版. 2017年9月: 16?17.  
  2. ^ 胡慕情. 無癒之傷:北捷殺人案的對話邊界 . 端傳媒 . 台北. 2016-10-25 [ 2019-04-23 ] . ( 原始?容 存?于2016-10-27) (中文(臺灣)) .  

參考文獻 [ ?? ]

  • Craig M. Bradley: Criminal procedure: A worldwide study. Carolina Academic Press, Durham, NC 2007, ISBN 978-1-59460-244-3 . (德文)
  • Philip L. Reichel: Comparativ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s: A Topical Approach. 5. Auflage. Prentice Hall, 2007, ISBN 978-0-13-239254-9 . (德文)
  • Andre Kuhn et Joelle Vuille, La justice penale : les sanctions selon les juges et selon l'opinion publique, Presses polytechniques et universitaires romandes, 2010, 128 p. ( ISBN 978-2-88074-898-2 ), p. 14. (德文)
  • Andre Kuhn et Joelle Vuille, La justice penale : les sanctions selon les juges et selon l'opinion publique, Presses polytechniques et universitaires romandes, 2010, 128 p. ( ISBN 978-2-88074-898-2 ), p. 13. (德文)

延伸?讀 [ ?? ]

外部連結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