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民地位的?定?
僅簽署1951年公約
已簽署公約及議定書
非締約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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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
| 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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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日
| 1967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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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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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
紐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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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
| 1967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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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者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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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方
| 146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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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處
| 聯合國秘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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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於
?基文?
的條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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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民地位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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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民地位的?定?
》(亦被稱?「紐約議定書」)是一項1966年11月18日通過,?於1967年10月4日正式生效的國際公約。主要目的是將聯合國1951年
難民地位公約
關於難民地位的定義擴大至全球範圍,?適用至今。這兩項公約,是當代國際難民保護的兩項核心規範。
聯合國於1951年7月18日通過難民地位公約,?於1954年4月22日正式生效;此公約原始目的僅在處理
第二次世界大戰
後歐洲地區的難民問題,而不適用於1951年1月1日以後發生事件所衍生之難民,亦不適用歐洲地區外的難民。鑑於難民已是全球共同面臨的議題,因此
聯合國
在1966年11月18日通過有關難民地位的議定書,?於1967年10月4日正式生效,刪除了「時間」和「地域」的限制,以將原公約關於難民地位的定義擴大至全球範圍,適用至今。
[2]
但擴大效力範圍的同時,也允許已批准1951年公約的簽約國家,可自行選擇保留「地理限制」的效力。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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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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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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