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三法撤廢運動
是
台灣日治時期
要求廢除《
六三法
》的總督獨裁體制
[1]
、使台灣納入帝國憲法體制下的社會運動,希望廢除特別法,使本島人(臺灣人)享有和內地人(日本人)一樣的法律地位。
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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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18年5月,
林獻堂
在
東京
與台灣留學生籌組「六三法撤廢期成同盟會」,推動廢除六三法
[2]
,取消特別立法制度,將台灣納入帝國憲法體制。1920年11月28日,林獻堂、
蔡培火
、
鄭松筠
等
新民會
會員在東京
麴町區
(今
千代田區
)富士見町?會召開反對六三法的集會。這個運動後來因?
林呈祿
等人的反對而中止,林呈祿認?此?無異肯定日政當局的「內地延長主義」,而否定以台灣地位特殊?前提的「六三法」,最後整個運動轉?突顯台灣特殊地位的「
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
」。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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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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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六三法》規定,總督除擁有行政權外還享有律令制定權,可以發布具有等同於法律效力的命令,或以命令逕行立法。
- ^
實際上該年《六三法》已失效而改由《三一法》取代,但因《三一法》之正式名稱與《六三法》相同(皆?《
臺灣施行法令相關法律
》),內容也大同小異(僅規定總督的命令不得與內地法律?觸),因此當時台人習將這些台灣的基本法文件(包括後來的法三號)統稱?「六三法」。
相關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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