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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聲明
。
公正評論
或
公允評論
(Fair Comment)是在
誹謗
案中被告人常用的辯護理由,?被告人的問題說話是被告人?心相信是建基於事實,亦符合公?知情權;比方說,有報刊發佈消息,說某城中名人到處留情,其後遭名人訴諸
法庭
,告以誹謗罪名,報刊可以辯稱?說的是公正評論,因?名人曾對外宣稱他在內地和台灣都有女朋友,而身?名人,他的行?公?有知情權。
在
香港
,最有里程碑意義的案件是
謝偉俊訴鄭經瀚
一案,
香港終審法院
非常任法官
李?新
勳爵(Lord Nicholls)說公正的評論應稱?誠實的評論,如果被告人能?給法院證明他的言論是建基於誠實的信念,根據他當時所知道的發表,
他就不應該承擔責任
[來源請求]
。在
?一個
[?個/?些?]
香港終審法院案例中,
烈顯倫
常任法官也說過,如果評論是?了公?利益,而誠實地說出一個社會人士普遍關心的問題,?使帶有誇張,亦可以接受。
案例
[
??
]
「
鄭經翰、林旭華對謝偉俊
」(Albert Cheng and Another v. Tse Wai Chun Paul)
2000年,
謝偉俊
控告
鄭經翰
及
林旭華
案,終審法院?公允評論下了定義,其中一項重點是,評論是否關乎公?利益;是否基於事實。
[1]
來源
[
??
]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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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