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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聲明
。
保留權
, 或
留置權利
(德語:Zuruckbehaltungsrecht),規定於德國民法273條,是指債務人基於同一債之關係,對債權人有請求權時,可在自己之權利滿足以前,拒?履行自己之義務
[1]
。273條是一般性規定,同時履行抗辯(德國民法320條)是一種特化規定。
保留權(留置權利)與
留置權
不同,後者?擔保物權。
- ^
德國民法27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