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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權或留置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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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權 , 或 留置權利 (德語:Zuruckbehaltungsrecht),規定於德國民法273條,是指債務人基於同一債之關係,對債權人有請求權時,可在自己之權利滿足以前,拒?履行自己之義務 [1] 。273條是一般性規定,同時履行抗辯(德國民法320條)是一種特化規定。

保留權(留置權利)與 留置權 不同,後者?擔保物權。

  1. ^ 德國民法27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