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雅暴露
(Indecent exposure)是法律用語,是指刻意在公開場合以不合乎禮儀的方式,暴露自己身體的部位。法律及社會對於不雅暴露的反應會因?不同國家而有?大的差異,從完全禁止暴露,到禁止暴露身體的特定部位(例如生殖器、?股及女性乳房)等。
相關禮儀一般是依地方社群的標準來判斷,?少會明文寫在法律中。標準可能是以宗?、道德或是傳統的標準,或是以治安需要來定義
[1]
。沒有性愛意味的露體癖或是公開
裸?
有時也會視?不雅暴露。若是公開進行
性行?
,不論是否有裸體,都視?
嚴重猥褻
,多半是更嚴重的犯罪。在一些國家,若暴露身體的程度不符合社會的
端莊
標準,也會視?是不雅暴露。
有關不雅暴露成立條件的法律標準以及社會標準常會有變化,而且會依暴露時所在的場合有關。標準也會依時代而改變,因此不雅暴露的定義是?複雜的議題。
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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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特定情節下,某一種服裝是否合適,這要看所在的社群對服裝
端莊
的標準而定。此一標準會隨時代而改變,而且可能嚴格到大部?的身體都要有衣服包覆(例如阿富汗或沙烏地阿拉伯),也有可能寬?到常見的情形是全裸(如
皮拉罕人
及
穆爾斯人
部族)
[2]
。一般來說,反對的服裝狀態和性本質無關,若反對的服裝狀態和性有關,則會稱?
嚴重猥褻
。
暴露的標準也隨時代而不同。在
維多利亞時期
,
西方世界
一般認?女性露出腿(某些情形甚至也包括露出手臂)是不雅的。有時在正式場合中,頭上需要有帽子或軟帽蓋住頭髮。到1930年代(甚至是1950年代),男性或女性在公共場合游泳或是沐浴,都需要穿著
泳衣
遮蓋腰部以上的部位。在1960年代及1970年代的西方社會中,成人女子暴露?臍是不雅的,甚至到1980年代也是如此。自從1990年代及2000年代,道德價?劇烈地改變,對不雅暴露的標準也有?大的變化。自從1990年代開始,公開暴露?臍(例如在海灘)是允許的,到了2000年代時,允許穿著丁字?,露出臀部。
[3]
。
作出有違公德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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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出有違公德的行?(Outraging public decency)是
英格蘭及威爾斯
的
普通法系罪行
之一。其定義比不雅暴露的範圍要廣,不過要在至少二個人(這些人不一定要看到此一行?)的公開場合下,此罪行才成立。
相關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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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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