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中?人民共和?澳?特?行政?基本法
》第十八?和附件三的?定,《中?人民共和??籍法》自1999年12月20日起在澳?特?行政??施。考?到澳?的?史背景和??情?,?《
中?人民共和??籍法
》在澳?特?行政??施作如下解?:
一、凡具有中?血?的澳?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土(含澳?)者,以及其他符合《中?人民共和??籍法》?定的具有中??籍的?件者,不?其是否持有葡萄牙旅行?件或身??件,都是中?公民。
凡具有中?血?但又具有葡萄牙血?的澳?特?行政?居民,可根据本人意愿,??中?人民共和??籍或葡萄牙共和??籍。?定其中一??籍,?不具有?一??籍。上述澳?特?行政?居民,在???籍之前,享有澳?特?行政?基本法?定的?利,但受?籍限制的?利除外。
二、凡持有葡萄牙旅行?件的澳?中?公民,在澳?特?行政?成立后,可??使用??件去其他?家或地?旅行,但在澳?特?行政?和中?人民共和?其他地?不得因持有上述葡萄牙旅行?件而享有葡萄牙的?事保?的?利。
三、在外?有居留?的澳?特?行政?的中?公民,可使用外?政府??的有??件去其他?家或地?旅行,但在澳?特?行政?和中?人民共和?其他地?不得因持有上述?件而享有外??事保?的?利。
四、在澳?特?行政?成立以前或以后?海外返回澳?的原澳?居民中的中?公民,若?更?籍,可?有效?件向澳?特?行政?受理?籍申?的机?申?。
五、授?澳?特?行政?政府指定其有?机?根据《中?人民共和??籍法》和以上?定?所有?籍申?事宜作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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