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
(英語:
Constitution
)或稱
國法
、
國家
基本法
、
憲章
或
憲制文件
等,是
國家
的
根本法
[1]
:2669
也是基本
原則
或?定
先例
的
法源
授權
總基礎,構成
政體
(Polity)、
組織
或
實體
的
法律
基礎,決定國家治理方向。
[2]
憲法因而是一?
主權?家
、
政治實體
或
地區
[a]
、
自治
地?
[b]
、
聯邦制
國家
的
?邦州
[c]
或
國際組織
及其成員
[d]
的最基本法律
[3]
。在某些情境下,基本法與憲法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英國憲法
是
不成文憲法
的一個顯著例子;?寫在立法機關、法院案件或條約的許多基本法案中。
[4]
憲法涉及不同層次的組織,從主權國家到
公司
和非法人
協會
。建立
國際組織
的
條約
也是其憲法,因??將定義該組織的構成方式。在
國
內,憲法定義了國所依據的原則、制定法律的程序以及由誰制定。一些憲法,尤其是
成文
憲法,也限制了國家權力,規定了國家統治者不能跨越的界限,例如
基本權利
。
憲法通常規定一個國家的社會制度、國家制度、國家機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
[1]
:2936
,但不一定包含以上全部內容,例如會逐漸增加憲法內容的英國不成文憲法。憲法定義國家
政體
及政府運作方式,以及
法律
訂定的方式。憲法在一個國家之全部法律中具有最高權威和最大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之依據
[1]
:2936
。有些憲法(特別是成文憲法)會限制政府的權力,其方式是訂定一些政府權力的運作範圍,例如人民的
基本權
,例如
美??法
就是這類的憲法。憲法之制定和修改,一般須經過特定之程序
[1]
:2936
。考量美國憲法與
美國黑奴
曾經同時?存,認定憲法?非民主國家特有的法律種類,以憲法的原文"Constitution"作?思考的起點,憲法的定義其實是國家基本結構的意思,
西漢
的
約法三章
亦能歸類?憲法。但中國古代的封建帝國普遍沒有憲法,直到
中華民國
建立後才有了第一部現代憲法,?《
臨時政府組織大綱
》。
在
民主
國家,憲法制定權來自其全體
公民
。憲法通常還包含國家任務和國家目標,這些通常被寫在憲法的
序言
部分。
印度憲法
是世界所有
主??家
中,篇幅最長的成文憲法
[5]
,共有444條,分?22章
[6]
[7]
,12?附表及118個修正案,若?譯?
印度英語
有117,369字
[8]
。
美國憲法
是篇幅最短的成文憲法,共有7條,27個修正案,合計4,400字
[9]
。
?法在
拉丁文
裡?做「
constitutio
」,?構造或體制?譯而來。
中文的「憲法」一詞?早就出現於
春秋時期
(公元前770年?公元前476年),
左丘明
編撰的《
國語
·晉語九》:「賞善罰奸,國之憲法也」。然而,?代的「憲法」的?念是?西方?入。
屬於憲法或憲制性文件的
法律
,不一定在正式名稱中有「憲法」的字樣。除了「憲法」的稱呼外,還有「
基本法
」等其他稱呼,例如《
德國聯邦基本法
》在德國未制定憲法之前,具有憲法地位。
[10]
孫中山
認?,所謂憲法,就是將政權分以部分,各司其事。
[11]
從傳統的
政治學
來看,憲法的發展可以分?三個階段:
國家與社會?未?正區分,統治者作?國家的代表,與代表人民生活環境的社會之間的關係如同
家父長
,統治者擁有至高權力,國家可以?人民等,規範以上事項之憲法??「固有意義的憲法」。
此一時期由於思想的?蒙、中?階級興起,國家與社會逐漸區分開來,此一時期的思想認?社會先於國家存在,且基於
私法
自治
(?
契約自由
原則)而自發性形成,國家是?了使社會運作完善而?生的,因此政府對於社會的干預越小越好,透過
天賦人權
、
議會制度
、
司法
制度
的確立,國家間接使社會運作順利,人民權利透過間接的方式受到憲法的保障,所以又稱?「形式法治國」。
資本主義國家
之憲法,出現於資?階級革命勝利後
[1]
:2936
。在此一時期,行政法開始出現,
依法行政
、
法律保留
、特別權力關係等?念逐漸出現。
鑒於前一時期國家任務範圍狹隘,在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等前提之下,經濟力?大的社團或財團造成市場壟斷,對於人民權利侵害過鉅,因此認?國家與社會的關係?非完全重疊,也非完全分立的二元,而是應有適度的混合,國家形成社會秩序同時,也要對人民權利予以最低的保障,?調人民基本權利可直接以憲法?保障根據,?且憲法應加入基本國策,以補充性原則保障人民福利。此一時期,不只國家,社會的一般人民也要遵守憲法對於基本權的保障規定,但隨著時間轉移,因而使國家修改?法的可能性增加。
?理?上?,?法的效力高于本?其他法律和法?。憲法反映階級力量對比關係
[1]
:2936
。但在??裡,?法?不是在所有?家中都具有?威性。在不同時代和類型之國家,憲法之形式和內容有所不同,但都是統治階級意志之表現,是實現其階級專政之重要工具
[1]
:2936
。?保??法的?威性,需要一套相?的?系??保?法?有被?背。?套?系?之?
?法審?制度
。在?代民主?家,由于?法審?制度的?施,一?法?如果和?法相?觸,便會失效。而在非民主?家,?法的最高效力?常不能得到有效的??,以至于?法成?一?空文。
使一?和?法?觸的法?失效的方法有?多?,端視不同?法審?制度而異,可以事前??,也可以事后??。?使?得通?,嗣後被撤?,或在?理的?候不被法院采?,也可能造成法規無效。???系最早由?地利的法律?家
???
最先提出。依据??的理?,法律和法?以及?法?成一?金字塔。?法位于塔?,?有最高?威;而法律由立法机?通?,其效力?次于?法;而法?是由行政机??布,?的效力最低,因此位于金字塔底。因此一?法?不能?背高于?的法律和?法,否??可能會失效(除非?背離的法律違背了憲法)。法律不可與?法相?觸,否?經違憲審?或相關程序後,法律會失效。
現代?念中的憲法是
公民
?
?家
的契?,?在?家的法律?系中?有最高的地位,因此?是?家的根本法,?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定的事?主要有?家政治架?,政府?成??能,?力制衡模式和公民的?利等。有些?家的?法??定了公民的??,但大多
?法?
?者??,?法?定公民的??,不??有必要,而且?以?行。
[12]
?法最?重要的意?在于?是一部?利宣言?。《
美??法
》是?一表述的最佳注解。但對權利的列?式規範?非憲法的?對要件,美國憲法在訂立之初?無權利條款,
法?
第五共和的憲法也未明列權利條款,但這都無損於?們是有效憲法規範的事實。
?法是一??
主?
?密相?的?念,而只有?家才享有主?。
歐洲聯盟
雖然擁有《
歐盟憲法
》,但歐盟作??立?家?合?,其憲制性文件是建基于其組成?家的授?,所以《歐盟憲法》?不屬於“?法”。其成??把部分?家主?交??盟(如軍事指揮權),但各成??地位平等??有退出?盟的?力。而
香港
?
中?人民共和?
的
特?行政?
,其憲制性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則是源自《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
憲法可以沒有明文規定,而是隨著歷史的發展,
習慣
形成,例如
英國憲法
就是典型的
不成文憲法
[13]
。英國憲法?非由單一一部法律,而是由包括《
大憲章
》、《
英國權利法案
》、大量國會法案和相關法律,再加上?多習慣、判例累積組成。英國資?階級在與封建貴族之?爭與妥協中,先後通過或確認一些法律、慣例,逐漸形成憲法體系,?不成文憲法
[1]
:2936
。到18世紀
美國
和
法國
資?階級革命取得勝利後,制定
成文憲法
[1]
:2936
。
亦有學者依據憲法內容而分?「憲章」與「憲律」
[14]
;憲章?制憲者制訂憲法時的核心理念,例如美國憲法裡的聯邦國、中華民國憲法裡的五權分立、各國憲法裡出現的各種人權保障等如是;憲律則?制憲者依據憲章、當時制憲時空以及背景所做的思構,例如中華民國憲法裡有關邊疆地區人民的生存、發展、參政等規定如是。
剛性與柔性憲法是根據憲法修訂程序的難易程度及繁複程度而作出區分。剛性憲法是指憲法修訂方式相比普通之立法程序更?繁複,門檻更難,與柔性憲法的含義相對。柔性憲法則是指憲法之修改程序與修改普通法律的程序相同,不需要經過任何特殊的修憲程序。
[15]
成文與不成文憲法這一分類,是用於區分憲法是否以具體條文?楚訂明,且是否以單一或數部憲制性法律文件組合而成。
成文憲法的優點是憲法有??具體的明文規定,不容易遭受?曲。而且成文憲法因條文相對固定關係,更?穩定。至於缺點,因成文憲法條文規定明確,致使法條易凝滯不變,需?通過修法程序才能更改條文。
不成文憲法的優點則是憲法本身富有彈性,可以隨著社會變遷快速適應?更改。但由於憲法本身?未成文,其內容或原則可能記載於諸多判例、習慣法、法律文獻之中,導致引用困難或引用方式不同,或容易出現?異,或對原則的解讀不同。
- ^
「
地區
」一詞沒有政治含義,也沒有包含或否定「國家」的意思,然而一個地區仍然可以有自己的憲制性文件,有等同憲法的至高效力。
- ^
有自己的憲制性文件的自治地區,例子有
香港特別行政區
。《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是香港的一?憲制性文件。
- ^
中國主張
聯省自治
者,曾制訂省憲;美國、德國等聯邦制國家的州亦有州憲。
- ^
例如
歐洲聯盟
的《
歐盟憲法
》。
- ^
1.0
1.1
1.2
1.3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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