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審制
陪審制
(
英文
:
Jury trial
),係指由一般市民之中隨機選出若干名陪審員,委派??參與刑事訴訟或民事訴訟?審理,?獨立於法官作出事實認定,以及決定適用法律的司法制度。陪審團通常有6至12個陪審員,?刑事案件度??會就被告人有罪或?罪(
小陪審團
)或者嫌疑人應?應該被起訴(
大陪審團
)
[1]
做出判斷,而?民事訴訟就會就被告有?責任或者賠償金額等作出判斷。而家陪審制主要?英國、美國、香港等以
普通法系
?主?國家同地區實行;而以
大陸法系
?主?國家由於崇?成文法,因此幾乎無普通法系意義上?陪審制
[2]
。
參考
[
編輯
]
- ↑
〈
戴
頓
大
學
法
學
院
對
「
大
陪
審
團
」
?
解
釋
〉
. 戴頓大學法學院.
原著
?2015-01-05歸?
. ?
2014-12-21
?到
.
- ↑
林??、華? (2011). 尤麗媛 (編).
《
台
灣司法體系是否要引進陪審團?
》
(PDF)
(繁體中文).
原著
(PDF)
?2020年3月28號歸?.
陪審團的存在之於大陸法系而言完全不需 要,因?法典就是一個明確的指標能?判斷有罪與否;而英美法系需要陪審團來 彌補不成文法的不規則性的缺失和與判例法有實質上的相承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