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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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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制

陪審制 英文 Jury trial ),係指由一般市民之中隨機選出若干名陪審員,委派??參與刑事訴訟或民事訴訟?審理,?獨立於法官作出事實認定,以及決定適用法律的司法制度。陪審團通常有6至12個陪審員,?刑事案件度??會就被告人有罪或?罪( 小陪審團 )或者嫌疑人應?應該被起訴( 大陪審團 [1] 做出判斷,而?民事訴訟就會就被告有?責任或者賠償金額等作出判斷。而家陪審制主要?英國、美國、香港等以 普通法系 ?主?國家同地區實行;而以 大陸法系 ?主?國家由於崇?成文法,因此幾乎無普通法系意義上?陪審制 [2]

參考 [ 編輯 ]

  1. ? . 戴頓大學法學院. 原著 ?2015-01-05歸? . ? 2014-12-21 ?到 .
  2. 林??、華? (2011). 尤麗媛 (編). 灣司法體系是否要引進陪審團? (PDF) (繁體中文). 原著 (PDF) ?2020年3月28號歸?. 陪審團的存在之於大陸法系而言完全不需 要,因?法典就是一個明確的指標能?判斷有罪與否;而英美法系需要陪審團來 彌補不成文法的不規則性的缺失和與判例法有實質上的相承作用。 {{ cite book }} : Cite has empty unknown parameters: |origmonth= , |accessmonth= , |origdate= , |month= , |chapterurl= |accessyear= ( hel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