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取「特區首長」簡稱?
特首
;
英文
:
C
hief
E
xecutive
,
CE
),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首長同
香港特別行政區
?最高代表。
現時係由分別?自40個界別分組,代表?同行業、專業、勞工、社會服務團體及區域組織?1500人組成?
選?委員會
選出,
國務院總理
任命。?主要責任包括:
根據《
基本法
》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每屆任期?5年,每人只可以連任一次。如果行政長官?任期完成之前因事離任,繼任人應該?六個月內?生。
2005年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以解釋基本法方式說明補選的行政長官只係完成前任剩低?任期。
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二屆(部?)行政長官係
董建華
。
2005年
3月12號
,??未完成第二任期?情況下以健康理由辭職。董建華辭職之後,按照《基本法》規定,由當時任政務司司長?
曾蔭權
署理行政長官職務。
?2005年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補選,曾蔭權?
2005年
6月16號
成?行政長官補選中?唯一候選人,因此根據《行政長官選?辦法》自動當選,
6月21號
中央政府任命?做行政長官,?日就任,??
6月24號
赴
京
正式宣誓就職。隨後??
2007年
3月25號
?
2007年行政長官選?
以649票對123票擊敗對手
梁家傑
,當選第三屆行政長官,?於
4月2號
獲
中央人民政府
(國務院)任命
[1]
。曾蔭權於
2007年
7月1號
宣誓就職。
2012年3月25號?行?第四屆行政長官選?,
梁振英
以六成一得票率(689票),擊敗
唐英年
同
何俊仁
當選。五年任期由2012年7月1號開始。
2017年3月26號?行?第五屆行政長官選?,
林鄭月娥
以777票當選,擊敗其他候選人
曾俊華
(365票)同
胡國興
(21票)。
[1]
2022年5月8號?行?第六屆行政長官選?,
李家超
作?唯一候選人以1416票當選。
參選資格
編輯
- 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中國公民
- ?外國居留權
- ?40歲
- 連續住?香港至少20年
- 至少有八分之一選?委員會委員提名
- ?可以持有
英國國民(海外)護照
或其他由外國政府發出?護照或相關旅行證件
- 司法人員同埋訂明公職人員一定要先辭職,至選得
- 罪犯、破???、精神有問題?人同埋?五年內犯過指定罪行?人都?資格選
?生辦法
編輯
- 根據《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由
選?委員會
選?得來。
- 1997年第一屆行政長官由推選委員會選出,成員400人,由中央政府任命。
- 2002年第二屆特首由選?委員會選出,成員800人。2005年第二屆特首補選已經?2005年7月10號?行,選?委員會成員大致同原有?相同。有缺位?選?委員會委員就由同
立法會
同一功能組別?選民(各界別合共160,000人)選出。
- 2007年第三屆特首都係由800人?選?委員會選出。
- 2012年第四屆特首就由1,200人?選?委員會選出。
《
香港基本法
》第45條規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當地選?或者協商?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如何?任行政長官,要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實際情況,以及循序漸進原則,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目標。
?外,《基本法》附件一規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生辦法
一、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
選?委員會
根據,根據基本法選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二、選?委員會委員共8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組成:
- 工商、金融界200人
- 專業界200人
- 勞工、社會服務、宗?等界200人
- 立法會議員、區域性組織代表、香港地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200人
- 選?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
三、各個界別劃分,以及每個界別中何種組織可以?生選?委員名額,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民主、開放原則制定選?法加以規定。各界別法定團體根據選?法規定?分配名額同選?辦法自行選出選?委員會委員。選?委員以個人身分投票。
四、?少過一百名選?委員,可聯合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每名委員只可提出一名候選人。
五、選?委員會根據提名名單,經一人一票無記名投票選出行政長官候任人。具體選?辦法由選?法規定。
六、第一屆行政長官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生辦法的決定》?生。
七、二○○七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一屆行政長官於
1996年
由
推選委員會
選出,委員400人,全部由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委任。第二屆特首按照《附件一》規定,於
2002年
由第一屆
選?委員會
選出,委員增至800人。第二屆特首補選已於
2005年
7月10日
?行,選?委員會委員大致與原有相同。有缺位的選?委員會委員由所屬界別分組選民(各界別合共160,000人)選出。
《基本法》只規定了首兩屆行政長官?生辦法,
2007年
以後循序漸進地最終達至
普選
。唯
2004年
4月26日
的第10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
解釋
了《基本法》第45條,否定2007年普選特首可能。隨後政府?2005年推出?政改方案因?得?到立法會三分二議員支持而被否決,第三屆特首選?方法維持不變。
2007年12月29號全國人大常委會以全票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12年行政長官同立法會?生辦法及普選問題的決定》,決定香港會?2017年可以普選?生行政長官,?外?2020年可以普選立法會。
2010年,政府推出新?
政改方案
,提議選?委員會委員人數增至1,200人,最終得到立法會三分二議員支持而過到。
2015年6月18號立法會以8票贊成28票反對0票棄權,大比數否決政府推出?普選行政長官政改方案,第五屆特首選?方法維持不變。
2021年3月11號,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以2,895票贊成、1票棄權,通過《
311決定
》,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生辦法》同埋附件二《香港立法會??生辦法同埋表決程序》;同年3月30號,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7次會議通過《香港基本法》附件一修訂,選委會委員由1,200人加到1,500人,特首候選人?資格須由
資審會
審??且確認。
歷任行政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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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任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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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14號,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公佈,決定原則上接納「行政長官報酬及離職後安排獨立委員會」?2005年6月9號提交?報告。委員會由
黃保欣
擔任主席,委員包括
鄭海泉
、
廖柏偉
同埋
梁國輝
。
報告中建議:
- 前行政長官離任後3年內會受到離職後就業規管。
- 第1年,前行政長官?可以從事任何工作或參與商業活動。
- 第2及第3年,?展開任何工作或從事商業活動前,必須事先徵詢前任行政長官及政治委任官員離職後工作諮詢委員會?意見。
- 如果前行政長官??3年期間接受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央政府
或
香港特別行政區
政府?委任,或從事
學術
或者
慈善機構
?工作,就一?可以獲得豁免。
- 前任行政長官會獲提供
- 前行政長官辦公室
。
- 協助進行推廣同禮節性?工作。
- 行政支援。
- 汽車連司機?運載服務。
- 前行政長官亦可以享有禮遇安排同醫療及牙科福利。
- 視乎
香港警務處
?評?,前行政長官亦會獲提供特別保安服務。
出面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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